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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小小工资条 斗法职场阱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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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1 17:53: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每月一张的小小工资条既是你劳动薪酬的证明,也承载了你无数的欢欣和梦想,但小小的工资条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东西,垃圾桶往往是它的最终归宿,然而,你是否想过,那一张张小小的工资条也是你维护合法劳动权益的利剑呢?$ b0 Y8 ~3 I$ `4 D T* p3 K) z5 J 6 m: ]5 j; M# c) b) K7 x1 A  工资条也是劳动关系的凭证供职于广州某化妆品公司的郭霞两个月前跳槽了。郭霞从事营销工作,公司每个月将底薪和提成分开支付给员工。由于营销工作的不稳定性和高压力令郭霞萌生跳槽的想法,便在两个月前跳槽到一家广告公司做文案策划。 7 `+ r4 H* u- o9 ^+ R, J& ^+ y& C3 \1 B. T* a+ {   郭霞离开原公司时由于未到工资结算日,该公司以此理由扣下了郭霞的该月底薪2000元和上个月的提成4300元和当月提成3860元。一个月后,郭霞找到原公司,要求取回自己的工作所得,无奈得到的答复是公司主管蛮横的回答:“你已离职,便不是我单位的员工,我们之间也没有劳动合同,所以无需向你支付工资。” ; S( e' C0 g; l6 p' d7 x: s w& g+ @: \   郭霞得到这个答复很是气愤,当时和原公司确实没有签署合同,在法律上确实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自己确实在公司里工作了两年,难道这一万来元的工资就白白让单位扣下?公司里各个员工间并不知道对方领多少工资,郭霞也未曾告诉同事自己的工资数额,现在公司扣下她应得的款项,更没有同事可以证明实际上她的工资收入是多少。: c$ `! h; I; }" z + d9 u6 ~+ }( [6 t4 |   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维护,郭霞回到家便上网搜索维权途径。她在查找劳动法相关保障权利时发现,工资条可以维权! * }8 c+ s6 S3 o& K- D% e7 ]+ [2 X9 ]% K1 H7 }4 }   郭霞一直有保留工资条的习惯,每次发工资后都会将工资条搁在固定的抽屉里。一开始是为了方便统计自己的“财政收支”,时间长了也便养成保留工资条的习惯了。没想到自己无心养成的习惯动作在关键时刻派上了用途。; O, P: Z1 L5 b, @ 7 |% u" g# D; s) K- \* X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工资条可以作为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员工对于自己的收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工资条就是最好的表现形式,作为证据之一的工资条,不仅对认定企业是否按时发放工资起到凭证作用,而且在产生纠纷时也是劳动仲裁的重要证据之一。”& R, K; M+ t& B% f 0 h. n: x$ n& j. r1 i; l' ~1 e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即使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只要能提供工作证、工资支付记录或考勤记录等凭证,同样可以被认定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样说来,只需有工资条作为凭证,郭霞和原单位的劳工关系便是存在的。 5 T6 C/ w" m4 B1 G& i) a w- ^' t# x9 B! e% t' Y   郭霞立马找出自己工作以来的工资条,第二天便带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复印件向原单位讨个说法。在劳动法相关规定和有效凭证下,10160元的应得工资总算归还给了郭霞。郭霞在经历了这场劳动关系风波后,对自己的劳动合法权利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 q/ m7 r' D+ Y: h% b3 b! k 6 |2 ^5 W" w; ?9 b9 U# y# H   看来,对于每一个员工来说,维护自身权利的法律条规不能不了解,若当时郭霞每次都将工资条丢弃,那么这一万多的损失是无法拿回来的。了解劳动法规,有利于保障每一位工作者的合法权利。 ! K8 ?8 @5 F& w' Q0 q4 s+ P 5 Q0 I! j, ^$ L5 P  小贴士:拿到工资条或者工资单要注意“三看一了解”:一看时间,看工资发放的时间是否是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发放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的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二看工资总额是否是按照劳动合同签订的数额足额发放,单位不可以用实物代替货币工资,单位只可以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扣除职工的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其他项目非特殊情况不得扣除。三看个税,每个城市的征税起点不同。一了解即了解“四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这五项费用是否已经从公司中扣除,是否已经进到自己的个人账户。$ N" _- x9 x1 _. k % t, i. G& _, B* Z( x   工资条能证明实际收入无独有偶,深圳某IT公司的陈伟最近也身陷劳动纠纷。陈伟前年与公司签订了五年的合同,谁知由于陈伟的工作表现未能令公司领导满意,便在这个月初向陈伟解除劳动合同。 + V1 U. {) n# [4 }3 t/ R# T! r4 Z; K+ U1 j   更让陈伟恼火的是,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单位提出他的工资和缴费基数均是以他基本工资1800元来计算的,所以应按1800元来作为他的补偿基数。陈伟每个月的基本工资是1800元,加上考核奖金和各类津贴,实际月收入要达到6000元。可是,到了解除合同时陈伟才认真留意单位的补偿基数是按基本工资计算。 6 {: w) d# B- o3 ^ |! S! z . G) ~3 i: z, o3 C$ k6 V  陈伟虽然不是从事财务工作,但是也明白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应该是他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收入,则应该是以6000元作为基数计算。但是公司出示的相关证据上显示,陈伟确实是每月工资1800元。陈伟向律师咨询时,律师明确的告诉他,如果他能拿出平日的工资条,将是赢取这场劳务官司的重要证据,因为工资条是陈伟收入的有效证明。 - H) v( \& m7 a, Q1 Z) O0 I7 E- |8 A   但遗憾的是,陈伟和大部分男性一样,对于例如工资条这样的小节平时并没有留意,每次工资到账后,他将工资条上的数字一览而过后便随手将工资条丢弃。到了现在这种关键时刻,陈伟才后悔自己对法律知识的匮乏。 P h- r2 X* P0 x( R& M : j" G" B6 o5 l; W* A* R# Q, T O   由于没有工资凭证,陈伟也只能是有理说不清,只能拿着以1800元计算的经济补偿金。陈伟经过了这次事件,才第一次感觉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该自己平时便应加以维护,劳动关系缺失对职工维权会造成的种种不利。 . u& W( I; ?, A5 A) \ g# i+ _- A   小贴士:除了相关红利、期权等不纳入工资总额以外,员工的实际收入是包含工资、奖金和补贴之类的。而现时有些不诚信的单位总是想方设法地少缴少发,将奖金补贴等不计算在内。他们为了躲避惩罚,总是会抛出一些所谓的“证据”,而职工手里如果没有证据,是难以证明单位的“证据”就是伪证的。因此,对于能证明自己实际收入的工资条等相关凭证,要注意收集和保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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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1 20:25:00 |只看该作者

RE:[转载] 小小工资条 斗法职场阱陷

对于无良企业就得留一手,受伤害的不能总是员工哦。HR不能只为资方,还得得为员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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