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hr“帮忙”开收入证明,却被告了,这事你怎么看? 具体案例如下: 一家广告公司给别人开出月工资15000元的收入证明,结果被对方告了,喊赔3万元经济补偿金。老板否认对方是公司工,开收入证明是方便对方办银行信用卡,纯属帮忙。 法官也觉得蹊跷,既然是公司员工,为何她不清楚公司有几个人,分别叫什么名字。近日,市一中院终审认定:单凭一份收入证明不能证明她是该公司员工。 公司收入证明惹祸 林女士称,2010年9月15日她到江北区一家广告公司工作,担任项目总监,她在工作中非常出色,给公司带来巨大经济利益。自己曾多次要求公司签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均不予理睬,公司也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未足额支付工资。 去年初,林女士将该公司告到江北区法院,索赔3万元经济补偿金。 广告公司老板陈女士觉得事有蹊跷。她公司只有7个人,对林女士一点印象都没有。 法院开庭审理时,广告公司称,公司从来没有聘用过林女士。公司与另一人何某有业务往来,为何某做广告业务,何某有时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林女士是何某聘请的私人助理,只受何某管理。 何某表示,林女士是自己的私人助理,林女士为他工作时间是从2010年9月到2012年2月,工资也是根据业绩进行提成和奖励,每月1万多元到2万多元。 一审认定为公司员工 林女士为了证实自己是广告公司员工,拿出一份《个人收入证明》(下称《证明》)。 林女士称,这份《证明》是2012年2月7日,由广告公司向一家银行信用卡中心出具的,证实自己是广告公司的职员,职位是项目总监,已经在公司任职1年5个月,年收入约18万元。 江北区法院一审认定林女士和广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关键证据就是这份《证明》。 一审法院同时认为,林女士称自己向广告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但邮寄的地址无法证明就是广告公司所在地,不能认定通知书已经送达广告公司,也就不能认定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所以谈不上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问题。 去年10月底,一审法院驳回林女士的诉讼请求。 二审认定不是员工 广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广告公司认为,当初给林女士开具《证明》,是方便林女士办理银行信用卡。 何某也表示,他与广告公司只是合作关系,林女士的工资是自己通过网上银行转账。 二审法院查明,广告公司员工为7人。林女士在二审中称,她一直负责协助何某工作,工资由何某支付,自己在广告公司担任项目总监,但不认识广告公司的员工,也没有在广告公司报销费用。 办案法官觉得事有蹊跷,林女士一直强调自己和广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却不能对公司的情况、员工情况作出合理解释。 法院查明,林女士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何某和她与广告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关键证据《证明》只是广告公司为林女士办理银行信用卡之用。 近日,市一中院终审判决,林女士和广告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也就无从谈起。林女士因证据不足最终输掉了官司。 这些证据可以证明是员工 承办法官称,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承办法官称,林女士提供的《证明》只是证据之一,想证明自己是广告公司员工,需要提供更多有力的证据。 乱开员工收入证明当心担责 办理信用卡、贷款买房买车……如今,需要个人收入证明的地方越来越多。 律师认为,如果公司出具的证明夸大员工的真实收入,或为非本公司员工出具收入证明,有违民法诚信原则。有时公司出具虚假收入证明也不排除“恶意串谋”的嫌疑,侵害了银行利益,可能构成侵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醒老板们,一些银行已经出台规定,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查实的公司,银行不得再采信其证明,这对公司以后的项目贷款和融资都会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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