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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丙饼 于 2017-9-3 14:3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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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哪。。。这员工真是嚣张啊,。。。不过幸好你们还签订了劳动合同,那这件事里员工的问题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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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七条,劳动者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这个员工是突然提出离职的,并且离职手续都没搞完就和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就是属于双重劳动关系。这还不算他手上的工程没结束所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但是这个赔偿责任他是跑不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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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这个员工继续来闹或者做别的事的话,那就好声好气地跟他说,“办档案和社保之类的手续不是一时半会就能弄好的,况且我已经尽快在弄了。再说你手上工程没结完,而且没用书面形式,也没提前30天就直接提离职,老板是想跟你好聚好散,所以才让你直接走了。但是你的这种行为就已经违反《劳动合同法》了,再加上现在手续没办完就直接签订了另一家公司,这属于双重劳动关系。不管最后这个工程会不会烂尾,责任还是在你身上,我只是按照规矩办事,如果老板最后怪罪到我身上,我也无话可说。大不了走人就是。不过最后如果闹到法院里的话,那到底是谁不好看,那就不知道了。” 等等之类的话。
4 o# k1 J1 \7 e 可能就是看人事就是个新人,啥都不懂,所以这个员工才敢说这些话,其实他心里指不定虚的很。有句话叫做“光脚的不怕穿鞋的”,气势上就不要怂,你和他签了劳动合同,又这么抱着背水一战的心态,估计他要搞事,也会先想想。; V1 w1 B( K X
然后如果从老板的角度来看,这已经走了一个了,他不可能因为一件明显的错在这个员工的事就让你离开啥的。不过你也要把这件事先跟老板通通气,说在这件事上你只是按规矩在办事,但是是这个员工在乱搞,你也没办法。现在最要紧的就是赶紧找一个能顶事的人能把岗位填好,尽量把这件事给公司造成的影响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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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_1 _; e& N4 j$ {3.对了,如果这个员工所入职的新公司和贵公司属于同行的话,那么这个员工还有泄露公司机密的嫌疑。不过这一条的前提在于这个员工要和贵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的情况,如果没签,那也就很可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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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说一句,如果这个员工真的最后做甩手掌柜的话,随随便便就是把18万的工程都丢掉,给公司造成这么大的损失的话,员工是要负赔偿责任的,可以上法院一见。估计这个员工也不会希望自己到新公司没多久就收到法院的传票吧?不过如果要搞这件事,还需要证据,比如责任单的签字之类的,这就得看你们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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