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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一家大型国企下的子公司干了十多年了,我是倒班的就是综合工时制,于是每月会多点工时也就是算加班,然后因为我们是国企大合同所以合同上没约定工资的,所以加班费一直是按70%算的,一直以来问公司领导就一直说是合法的,两年前才知道应该1.5倍后再70%的,然后公司就把加班工资计入绩效,于是每月就有不固定的绩效工资,一年算上过年过节三工和平时多工时的30%也不少了,然而更过分的是公休,公司领导安排嫌麻烦竟然强制按70%结算也计入绩效,真的是没处说理了,每每谈这事公司领导就死咬合法的,然而绩效工资加班工资公休折的钱都一起混在绩效工资里无法说清谁是谁了,所以这里请教下有加班事实但工资单上加班费一项没有具体数字,我可以主观认定为没有加班费吗?然后按劳动法38条中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仲裁要求两年的加班费和一年一个月的补偿吗。谢谢大家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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