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一家机加工企业; # S: M) Y5 H2 r人物是机加工车间的技术工人;0 `" C4 V4 l; m& _5 A" O
, }% T- c6 T4 n6 G 事情原发是,机加工工人在工作中对部门负责人的加班安排不予配合,经常以不愿意加班为由不配合加班,每天8-20点到点就下班(该公司之前经常要求工人加班至22点或是更晚),因为该机加工工厂给员工支付的是“责任制工资”,每个月都在10000元左右;且该员工在之前的工作中偶尔有将产品加工错误的情况,但价值均不高; ( [5 J8 o* k' T7 l3 v . @$ I O+ } F' H& e$ _3 W: c5 U 第二天人事部通过书面通知(并盖章),以损坏产品为由通知该工人即日开始“回家停岗留薪”三个月,期间每天上午及下午到公司打卡即可,打完卡就可以离开且不用工作,每月发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薪水(约1500元),并说明三个月后依据表现决定是否恢复上岗;想问问大家,公司这样做是否违法?是否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