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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加班与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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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8 11:51:2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2020/12/28 11:47
眼看2021年度的元旦即将来临,可是在某大型商场工作的陈女士却并不欣喜。因为,公司给每位主管级人员安排了轮流值班,而她这次恰巧轮到1月1日值班。值班期间,公司只是额外支付每日80元的值班费,而不是按照法定的300%的工资支付。她也曾找过人事部理论,答复是:值班与加班不同。当然,大家对公司的解释极不满意,认为:值班时间是全天候的,且值班期间人不能离开单位,有事情也要处理,应当属于加班。但公司认为,员工在值班期间,只是接接电话或处理简单的、应急事务。因此,不能算加班,只能算值班。那么,究竟如何界定值班和加班?
一、什么是加班?
简单而言,加班就是“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什么是值班?
一些司法界权威机构的观点分别如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值班是为了满足用人单位的安全、消防及节假日的需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值班应当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值班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专门的休息场所,或休息环境和条件。从以上各地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值班的阐释来看,值班仅指单位因本单位内部的防火、防盗、消防处理事务及休息休假日处理事务的需要,临时安排或者根据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联的工作。
三、加班与值班的区别是什么?
1.工作内容方面:加班则指劳动者在平时正常工作时间外,继续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认定加班或值班,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岗位工作,或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
因此,可列举以下几种情况不应被认定为值班:
1)  工作日处理的事务与值班日工作内容高度吻合。
2)  值班期间的工作有特定专业价值,具有不可替代性,不是随便谁都可以替代。
3)  值班应安排一定的津贴,餐补不能视同为值班津贴。
4)  用人单位未制定经过民主程序的书面值班规定文件,具有以“值班”之名行“加班”之实的嫌疑。

2.费用支付方面:加班费是法定的,此处不再赘述。而值班费或值班津贴的标准,《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规中并无明确规定。在各地方劳动部门的政策规定中,值班费的发放标准同加班费相比差异较大。如出现劳动纠纷,实践中一般参照公务员值班费标准。
四、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1.制定有关值班与加班的书面管理规定,并经民主程序通过并向全体员工公示;
2.应将“加班”和“值班”的区别和待遇标准做出明确说明;
3. 将工作日值班与双休日、节假日值班津贴区别开来;
4. 预先解释值班费用发放标准,避免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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