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后登录
- 2006-3-7
- 注册时间
- 2006-3-5
- 威望
- 0
- 金钱
- 3
- 贡献
- 0
- 阅读权限
- 10
- 积分
- 3
- 日志
- 0
- 记录
- 0
- 帖子
- 2
- 主题
- 1
- 精华
- 0
- 好友
- 0
该用户从未签到 - 注册时间
- 2006-3-5
- 最后登录
- 2006-3-7
- 积分
- 3
- 精华
- 0
- 主题
- 1
- 帖子
- 2
|
案例:
& F3 d7 T2 y& u8 l+ o. i 北京朝阳某国企有一女职工,劳动合同于2003年11月10日到期。2003年10月10日,单位通知此女工,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了,于是此女工就做好了工作的交接,于2003年11月10日离开了公司,并办理了档案的转出手续。但是在11月16日,此女工感觉身体不适,就去医院检查,结果发现自己已经受孕一个半月,也就是说,她在2003年9月底就已经受孕了。在此种情况下,此女工感觉自己正在怀孕期间,找工作恐怕不好找,所以就去原单位进行协商,看能不能再与原单位再保持一段时间的劳动关系,结果被单位明确予以了拒绝,对此,此女工感觉难以接受,就去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该案是由我进行的代理。 7 M' {) u2 d% ]6 e3 I- O4 y
3 P' y7 `% b4 v) e
代理过程:
0 B) p( _ o) W% |! u( k 1、 本案首先就怀孕的时间在妇幼医院进行了检查确认,结果是怀孕的时间正是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 8 {1 y( _# B& B' @; C
6 T% W( m( \0 R+ Z; p
2、 在确认了第一点的情况下,我提出了如下意见: ! t5 x) T! h- l" H# d) d, p
$ |' ^" `. C% e (1) 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受孕,这是一个客观事实; 7 ?' X6 F) W' ]) U' F- g
7 b5 e; W. ^% E& w/ B S& ?2 d (2) 女职工在孕期时,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哺乳期满为止。这是北京地方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G' y! e5 j$ q. I3 b
' N" q# ]' a6 k2 i: Q9 O$ j (3) 女职工在受孕后都有一个待发现的过程,从客观受孕到主观认识到已经怀孕,本身就有一个时间过程。申诉人9月底受孕,11月中旬发现怀孕,中间间隔1个半月,这是正常的; 0 u& `5 b# {( N/ k$ ?
2 U7 q' t) U, x1 x c$ a (4) 2003年11月10日双方办理了劳动合同的终止手续,这个行为因为违反了北京地方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一个无效行为;对此无效行为的发生,双方都是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以说双方对此行为应当说都是没有过错的。
: n* I j/ O6 b2 _5 p3 `9 _! x* T
, j( G: W* ~ l, X1 i9 t ?* B& w (5) 无效行为的后果是恢复原状,所以说申诉人要求确认终止合同行为的无效,要求单位以原合同为标准重新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直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 ^. N1 O& m! }% @5 h8 b
+ I2 {& k3 m' f6 p. k. Y; Q2 Z, X5 ]裁决结果:
4 j% M8 [4 v2 w5 s3 u 双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至哺乳期满为止。 # a; P# l$ i5 f0 n
这是北京的法规是否适合全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