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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事实劳动关系工资按有利劳动者原则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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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9 10:46: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5月8日,软件工程师寄小姐被某公司录用,在面试和办理报到手续时,公司并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承诺:工资按公司软件工程师平均工资5500元计算。6月5日公司发工资时,公司说她还没有做满一个月,等下月一起发放。 $ d/ B) s3 n! J3 U& N+ V到6月底,她与部门经理为工作发生争议,7月3日,她提出辞职。因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按规定,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在结算工资时,公司却说她的工资只能按2500元计算。由于对公司的口头承诺寄小姐拿不出证据。她问:自己的工资是否应按公司的办法计算?$ s/ L- @" f8 q( E8 n' |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 e {" ?( D$ f" }2 e* L (一)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规定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相应内容的,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认;   4 ]8 D: r5 U2 l$ c* L9 @! y- A(二)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的,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确认。  & K D0 R' t1 _+ C8 j) }根据上面的规定可以知道,寄小姐的工资应当按公司同类人员的平均工资发放,而不是由公司随便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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