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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续签劳动合同问题《答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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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7 11:39: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合同到期时是终止合同,不是中止合同,两者有本质的差别。终止合同是合同履行到了约定期限的日期,属于自然终止,双方都有权利不再续签,企业让你写是否续签的书面证明,是不合理的于法无据的,你可以拒绝,但,你可书面通知企业,以要求企业给你办好各种手续(清算工资、债务,转交社会保险等)。从大量的实践证明,企业的做法无非是证明一点,即不续签是你的原因造成而不是企业造成,往往企业是另有用心,表面看是规避“责任”,用于欺骗你不能领取失业金。 ! w; H6 N$ |6 U* V* h 国家关于失业的政策规定,终止合同是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之一。另外,说明一点“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适合终止合同的情况,是在中止合同情况下,即合同还未履行终结时,由于劳动者本人提出结束合同,也就是说这种情况才符合“由于本人原因中断就业”。[EDIT]用户“zns”于2006-7-7 11:45:34编辑过此帖。[/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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