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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新规:事业单位须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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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史中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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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8 12:46: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新华网杭州7月2日专电(岳德亮)浙江省有关部门近日出台规定,凡是浙江境内所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1日发出的《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杭中央部属、省属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省本级的工伤保险;其他符合参保条件的中央部属、省属用人单位和外省驻浙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该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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