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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们公司有工会这个组织,目前有要求要签订《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合同》。在这里面有这样一条:“正常工作时间意外企业安排的加班,由各企业安排补休。”这条我们给一个法律人士看过,他给了我们这样一个解释:“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只有在休息日的羁绊才可以补休,而正常工作日的加班只能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补休代替。”9 B0 }9 G) i0 U4 `5 G7 h v
对于他的这个解释,我们是有疑义的,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四点: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费而给予补休?补休的标准如何确定?答: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j- t8 [2 [3 Y, p1 ?
从这点解释看,也没有特别指出正常工作日的加班一定只能支付加班工资,也就是说,这条规定界定模糊,不好说谁对谁错,属于法律规定的真空区域。7 n) s4 o, [* D
我想请教下各位老师,以上我的理解是不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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