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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位员工于2003年3月10日被聘于某制造公司,先后担任班长及装配员职位,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五年。2006年11月15日,其中一位员工(班长)被强制调动为订单经理(实际上是由技术岗位转移至行政岗位),薪水由1800元/月下降至1000元/月,该员工当时予以拒绝,并表示自己的工作能力仅仅只能在生产现场作业,再加上学历偏低,因此希望公司重新考虑调动,但是该公司将管理权限下放至制造部部长处(制造部部长刚到公司就职),但公司及部长不考虑该名员工的申诉,强制进行调动,于是该员工就提出了辞职申请,另外的一名员工因需到广东就业,同时也提出了就业。恰好该公司员工队伍一直流动十分频繁,该公司提出了将生产员工的计件制工资截流20%为绩效工资,事前此条制度并没有进行公示,于是2006年11月17日全公司生产职员全部到行政管理办公室,提出要辞职。事后所有员工回到工作岗位继续上班,但该公司为起到管理作用,于2006年11月18日将上述两名员工列为聚众怠工的领头人予以除名,并强制罚款1000元及500元。但除名通知并没有告知两名员工。2006年11月20日上午,两名员工由于辞职未被批准就继续回到公司上班,此时才被告知已经被除名并被罚款。两名员工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不断找公司领导及工会组织,要求得到应有的补偿及解决对自己的名誉影响,但该公司一直不予理睬。2007年1月4日,两名员工找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对此事进行仲裁,但劳动局表示此事无能为力,因为该公司是当地龙头企业,后来通过两名员工的努力,此事得到了媒体的关注,于是劳动局最终表示可以接受仲裁,并予以2007年1月29日下午两点开庭,但是劳动局居然电话告知该企业,教该企业如何利用目前在公司就职的员工作伪证,我想请教的问题如下:+ X0 M: Q% p. d/ i, m$ g+ C) }
) T) Q" M0 j1 h& g
(1)该企业此行为有无违反劳动法律?(2)该公司目前的证据仅仅为部分员工签字的一份所谓的承认两名员工是聚众怠工的领头人以外(该份证据是在2007年1月12日由该公司采用诱逼的手段取得的),并没有其他任何有效证据。请问这份证据是否有效?(3)两名员工在2007年1月20日电话与该公司部分签字的员工联系时,在电话中进行了录音,因此录音证据可以表明该企业的这份证据是在诱逼的情况下取得的,那么,这份录音证据是否有效?(4)两名员工有该公司除名及罚款的通知,那么这份通知仲裁时可否出示?(5)在仲裁过程中,就此事需要掌握的法律规则有哪些?(6)仲裁过程中还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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