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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新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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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6 15:53: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劳动合同法草案有望通过 不得拒用传染病携带者 / c5 N5 l# a% ~! d" }( n1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继续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反垄断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和律师法修订草案等。 & U3 w7 a- }3 Y2 c! d  法律委员会认为,劳动合同法草案已基本可行,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反垄断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初次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 S0 V6 F* w4 ~2 b7 h6 C  [继续审议的四部法律草案]; ~3 K0 t$ y6 _- O- {& ` 劳动合同法草案 + B z6 z: w' A) {* P$ \' t  明确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 Q7 I$ o, X* h: @! s: {6 Q   正在进行第四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增加条款,明确了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 5 O4 X7 }- v+ X' N6 R) C  劳动合同法草案指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 L* v" n, y: ]. [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增加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 b1 |0 s: e6 A3 d w& P) J6 K  劳动合同法草案还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j. g6 P) W9 L9 |! w   其它亮点: / G( r' A" H' {# i/ M. g0 f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P1 _% c$ ^, h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向劳动者如实告知有关职业危害等情况。 B0 X4 b* ~8 b5 y7 s/ a' r. k- k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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