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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大家咨询问题如下:
一、如果员工自己提出辞职,且已办理完离职手续,现又向公司追究加班费,公司是否需要支付?
二、如果员工在辞职时,写了保证,如,本人和公司无任何经济纠纷,但后来又向公司提出加班费的上述问题,公司是否也同样需支付。
三、对于加班,公司有规定,需填写加班申请单,且公司批准后方算加班,其从未写过,在每月考勤上也从未注明过,但其实际上班约12小时/天,问,劳动部门对此加班是否认可?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问:此条如何解释,是否可以理解为:侵权6个月,如不提出,等同于当事人放弃申请权利。 另如口头说过,是否算。
未过60天时效性。
请支招,谢谢。
HR们各抒己见的看法,你也可以参与。
一、如果员工自己提出辞职,且已办理完离职手续,现又向公司追究加班费,公司是否需要支付?
观点:1、要支付。
2、已经结算完毕,没必要给支付?理由,旧法及劳动争议处理均未明确说明“员工自愿提出离职并完备离职手续后再追缴加班费,是否给予受理” 故仲裁委一般会问清原因,并同时会与单位进行沟通,才予考虑是否受理。
哪种说法是合理的?
二、如果员工在辞职时,写了保证,如,本人和公司无任何经济纠纷,但后来又向公司提出加班费的上述问题,公司是否也同样需支付。
观点:1、要支付。这种承认是公司要求对方写的,他可以以“我不写拿不到工资”来做理由啊,也就是在被迫的情况下写的支持,要支付,我以前在深圳的,这是不可避免一定要付的
2、员工自愿写了保证,后又反悔提出加班费,仲裁一般不予支持,但新法中则提出若违背劳动者意愿,则所签协议无效。现是旧法执行期内,故不会支持。
哪种说法是合理的?
三、对于加班,公司有规定,需填写加班申请单,且公司批准后方算加班,其从未写过,在每月考勤上也从未注明过,但其实际上班约12小时/天,问,劳动部门对此加班是否认可?(另如口头说过,是否算)。
观点:1、要看员工所提供的证据是否能证实其每天确实上了12小时,如排班表之类的。如有证据,劳动部门是认可的,如排班是8小时,而实际打卡12小时可不支付。如排班12小时你是逃不掉的。如实际情况是12小时,且能找到证人,例如,同班的人都是12小时,事实上是你们违反了劳动法要求员工上12小时的,这个同班的人只能是员工的有力证人,对企业没有好处。
2、因为员工没有写加班单,他实际上班时间只能算是自愿加班,,考勤方面新旧法均支持员工自愿加班不必支付加班费,且员工加班未按公司规定提前申请,公司可不认可,仲裁会支持公司观点。
3、一律师建议关于加班费的证据应当是由单位提供的,适用举证倒置。加班费一般支持两年。要知道员工的这个加班是你安排人家上的,不是他自已选择的,他是没有选择的。
即时支付: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缺乏相关有效的证据,加班一般只是支持离职前的两个月的加班费。没有单位那么傻,帮你提供两年的加班记录的,
哪种说法是合理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问:此条如何解释,是否可以理解为:侵权6个月,如不提出,等同于当事人放弃申请权利。
观点:侵权6个月,意思就是从现在起向前推算6个月,也就是说即使要补加班工资给员工,也只补半年的,6个月以前的时间是不算的(和上述是否有矛盾)。就象社会保险一样,不管是什么原因,无论是员工个人的原因,还是单位不给员工购买 ,总之只能从现在起向前推算补二年的。
(和上述是否有矛盾)?[EDIT]用户“天街”于2007-12-3 9:55:42编辑过此帖。[/ED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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