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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智通实业旗下的可园律师事务所姜律师对最近日系企业提出的问题,做出以下答复,请大家讨论!!/ }. {0 L4 ]& `: S% W& P6 a3 `6 P
问题解答
8 G2 a3 a1 V; C/ ]& m; R: Y; \, ~. \5 ~
问: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指的是哪些事项?$ ]9 U; R1 h) A: v, [- k9 @7 G- Q7 L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是指条文中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事项。
; K3 B% ?% a" W" R! p问:连续签订两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之后,如果第三次不续签(解除劳动合同)会怎么样?如果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会不会有什么问题?6 j; I- i5 L' E+ a" T7 n/ s3 ]9 N& ~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列情形发生,再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D/ h+ u) H1 m0 r(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5 w; r& [; v& K* Y6 i9 \2 A T X) x(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p1 j1 b. W5 C1 R o(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3 Q* _6 v( `( G7 e1 i0 M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 }9 \/ i3 z1 j7 Y* \8 J' o(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9 ~/ K x- ?/ j, R(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X& R- d4 o! k2 m7 r% r: `/ r(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N8 @7 e; A. W0 s6 h0 w8 z. T6 V: h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X5 W3 C9 b. k. U( K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0 @) b# F# u, u4 j5 L9 ?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1 G. e& A!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可终止合同的权限在第一次合同到期时。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签订第三次合同时,如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拒绝,必须订立。所以,在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实际上和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多大区别。如果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没有签订,仍然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没有签订,且单方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则属于违法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 g5 R5 |4 D) ?+ ]3 p
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这里的“其他事项”是指什么?& Z% \, T2 C7 E' m% g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具体是指什么?
; }0 o# V' F- h) \9 z, l% C《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具体是指什么?8 m# l" Q) J* l( J2 J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具体是指什么?
7 B* p5 I6 ~! b _' @) w H答:上述几项是一个开放性的规定。因为现实生活中的情况千变万化,在一个法规中很难对未来的所有情况进行预设。法律在此作了开放性规定,为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打下基础,同时也保证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 _# t" g7 l4 C+ b, v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9 P x3 k- ~/ n8 K s% Q
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具体是指什么?. ?- {0 _8 w7 {
2、……“严重失职”具体是指什么?
9 [$ T. u' o5 z, Z3 w _' @3、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哪些记录?: M; I% m. Q9 |' t* z& _
答: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指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贪污、盗窃、赌博、不够刑事处分的;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犯有其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此处“严重”二字很重要,什么情况属于“严重”,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应当在规章制度中进行明确以利于操作。也就是说需要用人单位事先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哪些情况属于“严重情形”,且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e9 Z9 O, A# i+ c" j2、严重失职也就是具有严重渎职行为,如值班时间不负责、擅离职守,致使工厂的产品或原材料被盗,或由于粗心大意,使本该发现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造成事故发生,对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这里的需要注意的是:严重失职和营私舞弊只有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严重”及“重大损害”仍然需要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重大损害”应当以书面形式量化,如达到10000元则为“重大损害”,方可以作为“重大损害”的标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 d; l2 |+ L- Y' @. ^5 d' L4 g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书,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情况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发出书面通知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并应当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者已签名确认送达的书面通知书、劳动者的书面辞职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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