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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总是希望能规范市场、保护弱者,并创造更宽松的市场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的活跃。但过度的保护则会好心帮倒忙、好心办不成好事。9 v: {; T [9 i
最近出台了“馒头”的国标,闹出了一场笑话。主办方不得不出面来解释,方的圆的都是馒头,但馒头上有了一粒枣那就不是馒头了。其实问题并不是出在馒头的国标是什么,而是出在馒头根本就不应该有“国标”。食品监管要管的是卫生,而不是要管形状等等。这种标准的好心只能给创新套上枷锁,而不会给市场带来任何收益,保护的只是落后。如果连馒头都必须执行国标,那么还会有面条的国标、萝卜的国标、白菜的国标,最终是否人也要有中国人的国标和不同民族的国标呢?简直是在浪费纳税人的银子。" L. n4 a: H$ d1 b
渔民都知道如果网眼太密,捕捞的鱼是会多了些,但过度的捕捞会让小鱼苗也无法生存。今天的丰收必会带来明日的渔荒,这与“水至清则无鱼”的道理是相同的。因此才有了对网眼的限制与休渔的规定,就是要让鱼能有意的漏网,并可循环生息。3 n% z7 y2 X- V5 u7 c( E/ U! I
山西出了“黑砖窑事件”后世人皆愤,如今中国怎可能想象会出现这种过去只是在电影或文学作品中才能看到的万恶的旧社会才有的事情呢?但细查这种案件的背后,可以知道这种“杀人”代价换来的“剥削”却只有区区万元的蝇头小利。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低层次人群的生存环境恶化、就业条件恶化、谋生压力恶化。
$ z0 ?' k: r5 n0 ?0 _* ]解决的方式有二:一是,创造更宽松的市场经营活动的环境、创造更有利的就业与生存条件,当就业可能更容易和充分时,那么非法就业和恶劣条件下的就业就难有生存之处了;二是,加强管理与保护,让法律来约束那些非法就业的产生与生存。
& s8 t; q9 J0 F8 D u4 L/ o于是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了新的《劳动合同法》,要从根本上扭转就业劳动者的社会地位并给以最大限度的充分法律保护,借此来实现“劳动人民当家作主人”的伟大目标。6 H5 @4 d! @3 H/ i
新法确实树立了劳动者的权威地位,但并非有利于市场经济的运行,尤其是违背了经济运行规律,结果可能是是好心帮倒忙。让劳动者处于了敌对的地位,不但未能解决初次就业的环境宽松问题,反而用提高经营成本、抬高了进入的门槛,让就业的准入更为困难。同时资方的举证责任让劳动者成为了被严格监督的对象,让就业的条件同样紧张,反而将主人的地位变成了被严格监督。就像渔民的网眼不得不在法律的逼迫之下变得越来越小、越来越密,让劳资双方在法网之中备受煎熬。: ^8 q: Q) Y0 c5 i8 N" ~) T
对新法社会上产生了无数的争议,但不管是立法一方还是受法律约束的各方似乎都对新法必然增加劳动成本这一点有统一的认识。然而更重要的不是立法一方所认为的提高劳动者的收入是正常与合理的成本增加,而在于真正增加的成本几乎全部都不是合理的用于生产性成本的增加。如果所增加的成本都没有反映在合理的生产成本上、没有被进行生产的劳动者所获得,而是浪费于法律条件必备的执行之中或浪费于放弃生产的劳动者的救济之中,那么这个成本的增加就一定是不合理的。这也许是立法者的失误。, ]: R) U$ ]. i; S) A# y ]
到期员工的补偿无疑是实际生产之外的一笔支出,这个支出并不创造财富,又无法反映在生产定价之中变为固定成本。立法者认为到期的员工可以继续签约聘用,这样就不会增加补偿费用了,这是理所当然的。但如果这个员工表现很好、技术过硬,企业即使签的是短期合同,又怎么会不继续聘用呢?合同到期而解约必然有其特殊的理由,但如今只要是企业提出不得不终止到期的合同就需支付补偿费用。这是一种完全一边倒并且丝毫无法预见的额外损失,同样是对未离岗职员利益的一种伤害。自愿离职或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离职,却要让积极努力工作的员工承担额外支付的损失,难道是合理的吗?
$ k# l+ `6 K. } e3 K) a7 q. w立法者以为这种额外的支付不是其他在岗劳动者的负担而是资方的负担,这是一种理想化的睡梦!国有企业的财产毫无疑问是全社会共有的,当然包括那些继续工作的员工了。股份制或私有企业的经营成本除了减少利润由股东承担外,当然也会转嫁到生产成本之中,减少了在职职工的福利,加大了在岗职工的负担,同样会影响在岗职工的收入。看来立法的初衷是要对付“资本家”,但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之中,则不仅是伤害“资本家”,这个“资本家”中包括国家、股民与各种投资者,同时也在伤害继续在职的劳动者,羊毛岂能长在猪身上。+ P, F/ Y$ X% A4 V7 Y
不能胜任者要再培训,这种再培训是用工作时间,则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权益;是工作之外的则要按加班支付费用,岂不是让不能胜任工作者占尽了便宜。而这个便宜不仅是占资方的,也会伤害其他胜任工作的劳动者。而且培训之后的自主权并不在资方手中,劳动者支付有限的(且无法完全按标准计算的)培训费用后,可以任意的将培训成果转移给他方、成为自己提高收入的技能,让承担了培训责任的企业和仍在继续工作的其他劳动者分担这部分时间与费用。这岂不是更为不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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