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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HR达人,请帮忙分析一下,我可以得到怎样合理合法的赔偿或补尝。。
2 w L9 Q, ~8 K: A, h, X、5 |$ z8 `: l& i: K; Q$ O: X$ U- i
情况是这样:2001进入公司从事生产作业员,2002-2004年4月从事生产生管,2004/4-2005/8月品保部文员(产假回公司后调职),2005/8-2007/6月行政部专员(原行政专员离职),2007/6-至今品保专员(这上职位招了一段时间后,得知我以前在品保做过,就调此)。。。
5 V3 l3 b. h: D. Y, }1 y在公司呆了8年,很多次都准备离开了,但考虑到一些家庭因素(离上班地方近等)一直犹豫,也因本人的性格,能在公司呆这么久,虽然有时对工作也有异议但一直没有离开公司。
7 c- l2 T' C" E0 _2008年开始的这半年,公司因为老板拆伙,公司效益不如前些年,公司就开始大量减人,从原来的600多人到现在的200多人,公司现在的官司不断,这两天又传出买断工龄的说法,内部都人心惶惶,周围的同事大都向劳动局申请仲裁了,理由是公司这些年在加班费及最低工资上一直做的很不合法。; v1 M1 x2 S9 D2 E! ]+ ^
前几天我也主动向公司提出协商准备解除合同,这也是迟早的事,虽然很依恋公司,但现在情况已经很明显了。。。但公司没有回应协商的事情。
/ [$ u# v: ~; Q' q所以上周我也向劳动部门提出了仲裁,依加班费算法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偿加班费,最低工资,高温费等,并且还有每年一月的经济补偿。。。/ M9 a$ Q. J$ {& Z; f2 z& V5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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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的工资是,800(底薪)+450(补助)+370(年资)=基本工资,我一般每月双休加班16(32,24)小时,公司都是按底薪来算加班费的,《员工手册》上明确说加班费是按基本工资/21/8来算。。(06年以前的加班费都是按600来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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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样的要求是否合法,公司应该补偿哪些??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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