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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劳动规定的十大关键词
5 M( o5 M: \; d+ d# b3 G % w# R$ C+ {3 i7 R# W! G
特约撰稿 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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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Q2 Z8 `5 m* S) ~" \2008年可谓是“职场政策调整年”。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称《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等一大批新颁劳动法律法规的正式施行,许多旧规则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特别是劳动者的权益获得进一步的强化,这从本文为您盘点的十大热门词语中可见一斑。% W9 E) W% Z: {* n: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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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词语1:“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 Y) d0 {1 I8 \5 u( Q. Z9 Q【亮点解读】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劳动合同法》最引人注目的问题之一。劳动合同期限本应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期限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由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有法定理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较大风险,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不必说明理由,且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经济补偿,续订固定劳动合同也不受次数的限制,所以很多单位即使有长期用工的需求,也喜欢劳动合同一年一签,或者根本不签。只要用人单位享有“自由解雇权”,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都难将以得到保证。0 U2 v' ]* u" r9 M/ X# B
而《劳动合同法》扩大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取消了《劳动法》中“同意续延”限制,改为只要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龄满十年,员工即可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增加了两种新的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同时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条例》进一步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1 ~" n* N2 |& q0 k
但对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其中“二次”、“续订”的具体含义仍然不明确,用人单位在签订两次合同后是否有权终止合同不再续订?目前在这个关键问题仍有争议。
9 B9 k6 z$ k' N d; z【热门指数】 ★★★★★& Y. V- u3 E7 F" V: ?: Y
【调整指数】 ★★★★★
# S' g* l/ R2 m( x; i( {: t【典型案例】 今年9月,沈阳市仲裁委裁定,某证券公司应与林东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994年9月,30岁的林东被沈阳市一家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聘用,从事内勤工作。这一干就是13年多,总共跟公司签订了13份劳动合同,一年一次。今年4月份的一天,林东却意外地被公司经理通知,公司即将合并,在合并前要解除和林东的劳动合同。林东当即向经理表示反对。然而次日上班时,公司的保安表示已经接到经理的通知,不允许林东再进入办公区。无奈之下,林东只得来到沈阳市仲裁委员会讨要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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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6 E' E% w( h) X热门词语2:劳动仲裁全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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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解读】 从今年5月1日起,申请劳动仲裁可以不用花一分钱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这将大大减轻争议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金钱和时间成本。新法还将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延长为1年,并完善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止、中断制度;规定对部分案件对用人单位实行一局仲裁,劳动者不服的,仍可向法院起诉。% F& d1 J+ Q- l; R: m
但新法实施后,劳动争议受理案件在一段时间内也再度飙升,劳动仲裁委员会工作压力也随之加大。看来在落实劳动仲裁办案经费、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的同时,让基层调解的效能得以充分的发挥,应是贯彻实施新法的当务之急。
2 Z8 Y5 T3 x% ]9 X9 c+ h' R5 q【热门指数】 ★★★★★
3 X0 N7 v- R, y' ?0 T) K$ p0 m! O【调整指数】 ★★★★★3 `, u9 x1 y! {4 f* ~ l' ^
【典型案例】 今年1月,重庆诗仙太白集团的204名职工为讨薪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却收到了一张34万余元的仲裁收费通知单。“国务院《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为20~50元/件,处理费按实际情况支付,困难群众可申请减、免、缓交仲裁费。对此,重庆市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处处长甘大发对记者说:“根据《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劳动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按照标的额的1%预收处理费,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地方“办法”和国家法律条款严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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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W/ ~2 _3 N( [$ J. }热门词语3:劳务派遣“三性规定”
" y! ~" j& j& t2 o3 l- z【亮点解读】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哪些岗位属于“三性”,《条例》最终还是没有明确。另外,对于劳务派遣人员是否适用新法中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有关条款等问题,也没有明确。这可能是由于劳务派遣情况复杂,使用广泛,目前法律的实施效应尚未充分凸现,宜通过一段时间实践再作具体规定。但《条例》明确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 [2 H. i6 G+ B0 K* y在目前条件下,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要求,监督劳务派遣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责任,如劳务派遣机构必须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机构辞退派遣人员必须按规定给予相关补偿等,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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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G! ]! u, q/ c3 J【热门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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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指数】 ★★★; y7 {- F+ d" Z6 X. u. D' B
# l6 N. o2 D7 p! w
【典型案例】 今年12月,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杨郑君等9位大学生完成了对可口可乐5家装瓶厂和4家供应商的调查,指出很多派遣工在可口可乐装瓶厂工作时间都在两年以上,最长甚至达10年,装瓶厂之一的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的派遣工比例在旺季可达到90%,月工作时长最多可达到330小时,工资却低于最低标准,很多人还未上任何保险。被调查的杭州中萃随后对此做出了书面回应,称鉴于饮料生产行业的季节特性要求,通过第三方劳务公司提供少部分派遣工作为用工补充,但比例从未超过雇员总数(2692人)的43%;派遣工工资从未低于国家和地方劳动部门规定的标准,并按照劳动合同按时发放,该企业所有用工在签订合同后均按国家法律规定投保五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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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词语4:依法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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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c$ n. u3 l& M. a2 Y6 R【亮点解读】 由于“经济性裁员”不是由于员工不称职或有重大过失造成的,所以企业要对被裁员工进行经济补偿,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只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了经济补偿,就可裁员。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包括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只有同时具备了实体性条件之一和全部的程序性条件,才是合法有效的经济性裁员。) E0 W f8 L$ @( c
需指出的是,尽管《劳动合同法》新增规定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方式,即用人单位既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也可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然后解除劳动合同,但这种替代方式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的三种法定情形,并不包括经济性裁员。6 v6 e m3 f: P6 j" f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的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而新法新增了企业可以裁员的情形,规定企业只要提前通知工会及向政府备案就可以裁员,对企业批量性解除员工(裁员)却基本没有可操作性的限制。如裁员控制不科学,任由企业单方决定,就业会更不稳定,特别是在当前“金融风暴”的冲击下,存在较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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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指数】 ★★★★# a% |0 k5 {( w9 A6 {
9 A, B0 y) o0 ~5 Q" M2 b4 R【调整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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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F6 p' [【典型案例】 从今年11月24日至11月28日,东莞新科公司共有2000名职员离开。有个工程师像往常一样,早早去上班,在无尘室安静地做完实验,出来却被告知被裁员了。网友“淮河牛”平日工资为5000多元,此次获得补偿8万多元。具体的赔偿标准为工龄每年补偿1个月工资、未提前1个月通知的补偿金4000多元、额外补偿金近4000元的总和。“淮河牛”承认对补偿金额没有意见,但他在新科工作了12年,这突然的变故让他无法接受,将联合十几名职员一起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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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 u( X" A' o# l热门词语5:带薪年休假9 q s9 H1 ]9 B8 i0 }0 i- u0 l4 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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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解读】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月15日,原人事部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企业职工带薪年假各项规定作了的进一步细化,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2 c+ \0 S; A3 A2 i
但是对于“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是指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还是指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不间断工作满12个月的工作时间?“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是指职工全部的工作经历还是指按现行政策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在实践中仍存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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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8 D% c! E8 d, t0 t& k: p【热门指数】 ★★★★- R- J$ q- @ ]! [
【调整指数】 ★★★★; @+ y: I: w9 L2 S2 y' m
【典型案例】 今年12月,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一建筑公司支付离职员工郑先生未休年假的补偿款165元。2005年6月,郑先生应聘到公司当炊事员,今年7月提出辞职,因从没有享受过带薪休假,要求单位支付因未安排年休假而导致的相关工资。公司辩称:“在今年结束前员工提前辞职,导致单位无法按照正常计划安排郑先生在下半年休假,因而单位没有过错,不应给予补偿。”郑先生随后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7 B' c% J. I& i( w: Z b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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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词语6:社保“一卡通”7 [ }9 F9 O; S0 M
' _3 A, {! }# T/ j! r1 M1 y7 j% z【亮点解读】 今年两会期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表示,关于社保关系跨省转移问题,要在实现社会保险省级统筹基础上,调研出台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加上进一步加强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网建设,就有条件在全国逐步实行社会保险卡“一卡通”。从12月1日起,在办理常住上海登记备案手续后,已参加杭州基本医疗保险又异地安置在上海的退休人员,可在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结报相关医疗费。这实际上是向着全国社保“一卡通”的方向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 C" u$ ]& `9 Z" `多年以来,社会保障每个地方的标准、待遇都不一样,社保要在省际之间转移成了大难题。在全国建立相对统一的社保政策,确立相对统一的缴纳、退还水平,这无疑是大势所趋。实现社保“一卡通”,需要中央的统一部署,但是对于一些通过努力目前可以跨地区做到的事情,不妨先做起来,让百姓早得实惠。( E l' f( D)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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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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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d# l8 y& \' {【调整指数】 ★★★
* L9 D4 U3 F( E【典型案例】 今年前10个月,东莞全市退保人数累计63.1万,且从10月底起退保人数尚在进一步攀升。近年来,珠三角各市均出现退保现象,但退保高潮往年一般在春节前一个月,而今年则提早了两个多月。 位于东城上三杞的胜方电子厂是一家台资企业,来自广西柳州的韦氏兄弟在该厂上班,其中弟弟告诉记者,他们在该厂干了三年多,工资最高可拿到1700元/月,11月份只上半个月班,工资只有600多元,继续干下去没多大意思。“这种情况下,只能辞职回家,社保能退多少就多少。省得来年再过来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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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词语7:双倍工资
+ m. L' V4 k: {" Y7 k C! [* ^7 J3 E) O, h% ]% D- L
【亮点解读】 众所周知,原来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模式,对于违法者缺乏威慑力。在上海,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只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即可。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一些原来不愿订合同的用人单位,现在反而担心劳动者不订合同。据辽宁省的专项检查显示,劳动者本人提出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占一半以上,而劳动者本人提出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90%以上为农民工,许多人还写下了保证书。% a+ q8 C) J4 }. a0 l+ d; a: Q c
《条例》平衡了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对于曾经签订过一年的劳动合同,但是以后未再续签的情形如何处理?是否仍需支付双倍工资?目前尚存争议。
" {4 E5 S7 K+ O" W【热门指数】 ★★★★! _$ O& @' ?6 }, L- K" W
【调整指数】 ★★★★★
3 R# C O& w" K2 D; k5 U/ r/ f【典型案例】 今年初,现年24岁的黄伟木获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决定到广州汇晟公司做“卧底”,收集证据举报工厂。结束卧底后,黄伟木于9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依法向其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等。10月,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汇晟公司支付黄伟木2008年4月至8月期间工资和加班费的双倍差额、经济补偿金,共计12500元。黄伟木对裁决结果表示不服,向番禺法院起诉。随后,汇晟公司也提起诉讼。汇晟公司称,黄伟木入职后,公司曾多次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黄伟木一直无理拖延,真正意图是获得相关补偿金和赔偿金,请求法院判决无需向黄伟木支付差额工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但到了11月19日,黄伟木突然向撤回起诉,工厂却不肯罢休,向法院反诉,说对方是“恶意利用法律”。法院将择日宣判。9 Y: U, m( Z% S. t8 A
热门词语8:双倍经济补偿) z8 }% f" f% r% ~3 j
【亮点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有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法院判决与劳动者恢复劳动关系后,会再找借口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长期与单位“对抗”。《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 h0 u/ N/ J3 h* w8 W但《条例》只说明了单位付了赔偿金后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条例》的规定,赔偿金的具体标准还是需依照经济补偿的支付规定执行。鉴于目前跨新法执行期的劳动合同在解除时,除年限外,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是否也要“分段”计算的问题尚未予以明确,因此用工之日在新法实施前的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是否应“分段计算”也是一个问号。
6 q' A% b2 |- z. P【热门指数】 ★★★★- y& v! W$ ?1 E& v# Z- H
【调整指数】 ★★★★★
) ?; C( T' Z4 k8 [* v【典型案例】 今年7月,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创下本市解雇赔偿之最。谢先生1995年6月进入上海西门子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工作。2003年10月,被调入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安徽省总经理。今年4月18日,公司单方无理由将其解雇。谢先生6月向浦东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公司方坚持不肯恢复劳动关系。谢先生的月工资是5万元,按照每一年工龄折合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他在西门子总共十三年的经济补偿金就是65万元,另公司需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是5万元。经调解,双方最终就补偿135万元达成一致。7 {0 K+ w( I, U. \9 }# C B" B
热门词语9:跳槽“零赔付”! n/ Y. i' O'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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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解读】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劳动合同法》有一个重要变化:取消了《劳动法》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规定只有在依法约定的培训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条款中,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此外,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 X0 I- {) I j: U: M根据《条例》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而如果过错在劳动者一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如果一方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同时单位也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即双方都有过错的,违约责任应当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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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N/ S' \( H【热门指数】 ★★★
" D# r. k! `. D" b1 H' N. N4 K, @, X$ N( C( a: I4 s
【调整指数】 ★★★★7 R# W3 ?; |* t' m+ \- T
【典型案例】 3月,王振军和郭岳炳申请劳动仲裁,要与新华航空解除劳动合同,遭新华航空反诉,分别被索赔500余万元的违约金和补偿费。4月,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仲裁委首次裁决两名飞行员零赔付解除劳动合同,驳回新华航空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对于新华航空要求两名飞行员支付空职成本和管理费的主张,仲裁庭认为,这笔费用是航空公司根据自己的利润和管理情况自行测算的,在两名飞行员不予认可,航空公司又拿不出证据的情况下,仲裁庭不予支持。今年8月,经北京市顺义区法院一审判决,飞行员郭岳炳与中国新华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辞职纠纷案双方解除合同,飞行员不需支付违约金,反而是新华航空需支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共计7800元。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郭岳炳提前30天告知了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劳动合同应予解除,法院综合确定合同解除时间为今年2月17日。& l7 _1 w" d& ]$ N' g( x% H- w* n*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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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词语10:集体维权, C9 s: A- }" e/ s) z
6 T! q0 O# e( e0 R【亮点解读】 过去讲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主要指的是劳动者个体维权,但实际上光靠劳动者个体维权未必能够解决问题。尽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在目前劳动力供大于求,劳动者就业还比较困难的情况下,“资强劳弱”的局面是客观存在。俗话说:“一根筷子易折,一把筷子难断。”劳动关系双方依法开展集体协商,是取得双赢的必由之路。好在《劳动合同法》大大拓展了职工集体维权的法律渠道,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与《劳动合同法》同时施行的《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也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要求,或者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H. M! J! G w' a( r2 ], y
但需进一步明确的是,《劳动合同法》中所指的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共决权”还是“共议单决权”,如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无法协商一致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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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5 J; g4 L6 Y5 p【热门指数】 ★★★/ W& Z2 M: f! _! X1 ^: g
# F) y- r$ |( M9 I# U& T【调整指数】 ★★★# `* E9 Q8 E) c6 V# z
8 Y$ v9 Y3 ?1 z% K【典型案例】 今年2月,卡夫完成对达能饼干业务的收购后,决定将其在中国的总部由北京搬迁至上海,这涉及250多名员工的切身利益。卡夫职工火速成立工会,要求与公司进行集体协商。北京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也指出卡夫的行为“程序违法”。后在社会舆论的关注下,双方终于就总部搬迁的员工安置之事达成了谅解,签订了专项集体合同。员工在法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了补偿金数额,公司也挽回了社会影响,保证了搬迁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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