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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履职受暴力伤害获民事赔偿后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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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9 15:01: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案情简介:8 u8 ?0 B( t/ x( P! D5 Q 6 y4 u9 G: u' h) @: P. e; y4 I  刘某为本市某公司门岗保安。某日深夜,一社会车辆欲强行进入该公司停车,刘某当即予以拒绝,司机蛮横无理,将刘某殴打致重伤。事后,该案经公安部门调解,刘某从侵害人处获得了部分民事赔偿。 6 P R; A! m/ x* H % V2 o! X& t0 E2 U+ p" u5 V  但该事故毕竟给刘某造成一笔巨大的医疗费用,且影响了他的正常工作,而单位既没有给刘某缴纳工伤保险,又不愿承担任何责任。刘某迫于无奈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将该事故认定为工伤。2 ~/ r! j" W+ \) `' g8 W9 Y5 L " L6 R! c( N6 K$ m3 s2 m  争议焦点: % J1 W4 k2 O' V2 k! w, C1 F8 z; P5 n- k- o   本案的焦点在于刘某的受伤,虽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所致,但其已经得到了相应的民事赔偿,是否还有权利要求进行工伤认定? " d/ t2 J- N) E0 b6 y ! j1 Z6 |. X5 _& n5 \1 E  观点一认为,刘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工作时,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虽然已得到民事赔偿,但仍可主张其要求工伤认定的权利并要求公司承担相应责任。0 o0 n) \5 b) ^7 E: `1 D . E2 o& s- \6 C  观点二则认为,刘某的受伤虽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但其已通过公安部门获得了民事赔偿,作为公司已没有义务再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D% e- s6 N o8 e$ t 6 ]/ G0 G* c7 P# G& B) @  结论和理由: ; P0 t7 j3 z: k* x' ~$ m 8 E% C4 ?1 G1 c' `" j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核实后认为,刘某所受暴力伤害是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虽已得到了民事赔偿,但这与其要求工伤认定的权利不相冲突,故受理了此案,并作出了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h( F' H# u) U: x; ?% k 2 o/ K4 |0 k" a; N' d* U+ x) D& {   分析点评:2 \5 p/ h0 [5 \- v w v: v4 Q) _/ p( [   本案中,双方对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并无异议,焦点在于刘某在获得了民事赔偿后是否还有主张其工伤认定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在该问题上意见产生了分歧。 ! i( k( M7 u, P8 \9 K/ Z. Y: V2 h1 |5 ~5 N0 u8 L- h- v9 V' M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 Z& H! w0 N( G" f. W! P3 m j# @   其实,在这几种情形下发生的工伤,大多是由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因此可以理解为,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符合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L2 k- y' X/ g+ c % C) j _* e# X; m: f" z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刘某获得的赔偿是其主张的民事权利,可从本质上不影响其继续要求主张工伤认定的权利;前者所维护的是刘某作为一般公民的权利,后者所维护的是其作为一名劳动者的权利,两者不相冲突。(文/何佩欣) : a$ C6 J j2 r: z7 S % }, n# B* P8 K& N4 P  案情简介:  刘某为本市某公司门岗保安。某日深夜,一社会车辆欲强行进入该公司停车,刘某当即予以拒绝,司机蛮横无理,将刘某殴打致重伤。事后,该案经公安部门调解,刘某从侵害人处获得了部分民事赔偿。  但该事故毕竟给刘某造成一笔巨大的医疗费用,且影响了他的正常工作,而单位既没有给刘某缴纳工伤保险,又不愿承担任何责任。刘某迫于无奈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将该事故认定为工伤。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刘某的受伤,虽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所致,但其已经得到了相应的民事赔偿,是否还有权利要求进行工伤认定?  观点一认为,刘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工作时,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虽然已得到民事赔偿,但仍可主张其要求工伤认定的权利并要求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观点二则认为,刘某的受伤虽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但其已通过公安部门获得了民事赔偿,作为公司已没有义务再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结论和理由: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核实后认为,刘某所受暴力伤害是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虽已得到了民事赔偿,但这与其要求工伤认定的权利不相冲突,故受理了此案,并作出了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分析点评:  本案中,双方对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并无异议,焦点在于刘某在获得了民事赔偿后是否还有主张其工伤认定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在该问题上意见产生了分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其实,在这几种情形下发生的工伤,大多是由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因此可以理解为,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符合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刘某获得的赔偿是其主张的民事权利,可从本质上不影响其继续要求主张工伤认定的权利;前者所维护的是刘某作为一般公民的权利,后者所维护的是其作为一名劳动者的权利,两者不相冲突。(文/何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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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9 11:51: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职工因履职受暴力伤害获民事赔偿后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符合工伤的要件,当然是工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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