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te] 原帖由 管水 于 2009-4-2 16:36:00 发表 楼主请注意你提出的上海市的条例是2004年,既然与劳动合同汉有冲突而且是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的条例,应该是自动废止的,不能做为法律依据。 就楼主说的这种情况,个人觉得劳动合同法里的续延理论是可以不再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实际上双方的权利及义务仍按原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当服务期满了,双方应该中止劳动关系。如果在服务期满后企业仍要员工继续为企业服务的,那么企业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就与员工续定劳动合同,而不能以 [/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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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年的条例不见得与劳动合同法有冲突吧?况且没有被废止啊。楼上的说的“如果在服务期满后企业仍要员工继续为企业服务的,那么企业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就与员工续定劳动合同”,那这个签订的时间是何时呢?是原劳动合同到期前还是服务期满前呢?如果是服务期满前,那不是和“企业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就与员工续定劳动合同”矛盾了吗?还是楼上的意思是企业需要预先打算好是否在服务期满后续签? : Q+ Z3 \9 c" k @+ a$ I8 a# J
如果是劳动合同期满前的话,你上面提到了“个人觉得劳动合同法里的续延理论是可以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好像也矛盾啊? + e# i5 D* b2 {3 ?8 g' N
7 s% u7 C, a3 `+ N现在咨询多方下来的结果是,在旧有劳动合同到期前签订的培训合同,在旧有劳动合同终止后可以继续顺延至服务期结束,但是公司最好能够书面通知员工该情况,说明劳动合同顺延至服务期结束。在服务期结束后,若公司打算继续雇佣员工则应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而不能以在履行服务期期间又签订培训合同为由将旧有劳动合同一直顺延下去。 / U+ {2 J ~( t$ u1 U, K
当然这个结果也只是建议而已,是否有法律风险还是个未知数。但目前我们公司还是采取按兵不动的策略,暂时还没有与有服务期协议的员工续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发出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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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o% T# x j$ W O% `但我个人还是认为只要公司有意向继续雇佣员工则应续订劳动合同 , P/ B9 r! ~3 E- \ V3 _9 z8 I3 b#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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