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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个人约定不缴社保,告上法庭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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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0:04: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8 R' I1 t* _" v. h3 a

刘某于20072月到一家防护用品公司工作。当时刘某考虑到家在外地,希望单位将社保费用以补贴的形式直接发给本人,单位予以了同意。200832日,刘某以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2008317日,刘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
仲裁委员会裁决:
1.
单位为刘某补缴20072月至20083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2.
刘某应将养老、医疗保险的个人自负部分交至单位,并返还单位已经向其支付的社保补贴2600余元。单位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之后作出与仲裁裁决结果基本一致的判决。
刘某和单位之间关于不缴纳社保而代发放补贴的约定是否有效?究竟谁违法了?

3 U$ i2 x' Z c3 l G1 p"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相关条款。同时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本案中,单位和刘某约定不参加社会保险,显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该约定当属无效,这至少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
用人单位存在明显的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劳动者有权基于此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2.
单位应当为刘某补缴社会保险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既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需要,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共同承担的一项社会义务。
本案中单位未缴保险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补缴;刘某依照约定取得的、取代社会保险费的补贴应当返还单位。刘某和单位约定不参加社保,而将社保费用以补贴的形式直接发放,该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但刘某因此而取得的财产属于不当得利,应向单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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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0:09: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单位与个人约定不缴社保,告上法庭谁之过

好像没有看到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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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0:12: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单位与个人约定不缴社保,告上法庭谁之过

1、员工有权以企业未交纳保险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 n% ]& Q6 H- b7 ]4 }# g2 h2、因企业违法未交纳社保给员工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赔偿,本案中员工无法举证其损失,就无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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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4:05: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单位与个人约定不缴社保,告上法庭谁之过

过错在单位。社保是强制性的。单位必须为公司员工交纳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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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7:14: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单位与个人约定不缴社保,告上法庭谁之过

于法,公司过失;9 \6 G. F" q% p3 Z, |) Z p) _6 b5 W! I 于情,个人过失;7 `0 t2 ]* n p7 i 一切的一切源于保险没有全国联网,政府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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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7:29: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单位与个人约定不缴社保,告上法庭谁之过

分析的很全面,不错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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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6 11:01: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单位与个人约定不缴社保,告上法庭谁之过

很全面的分析,刚好解决了我现在公司存在的问题,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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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0 11:35:31 |只看该作者
申诉人为何没有要求原单位予以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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