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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离职员工“偷”走公司技术资料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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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 11:02: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张先生在公司工作了5年,从进公司的第一天,就与公司签定了《保密协议》,严禁带走或泄露公司任何技术资料,张先生办理离职手续的当天下午,拷走了公司非常重要的技术资料,及时被公司发现,第2天,公司领导在其笔记本电脑上发现了这些资料,公司不想报案,只想私了,要张先生保证不泄露技术资料!

- M+ h' P3 k' y+ C: n7 N7 y

 

% ~2 D( C/ w# w* P7 w5 U( X

现在的问题是,公司这样处理,那对在职的员工,该做出什么样的交代呢?(因为有部分同事知道详情!)如果不做任何交代,那会不会再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呢?这是公司最不想看到的!当然,公司也会做出措施,保护技术资料!


+ Q' J' m3 F, N

 


% z2 u1 z/ q9 T/ T2 }/ R: J

请高手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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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 11:03: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一个离职员工“偷”走公司技术资料的案例

按保密协议的违约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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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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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 11:08: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一个离职员工“偷”走公司技术资料的案例

公了肯定是按照协议规定了,私了的话张先生估计也要损失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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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 11:27: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一个离职员工“偷”走公司技术资料的案例

首先,保密协议要有约定,此类资料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范畴,企业要证明对此类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如与进行归类存放,保密制度,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等。8 Q y8 A4 I# p, q8 e 其次,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企业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员工存在泄露商业秘密的事实,带走商业秘密不代表泄露商业秘密,比如甲是公司的技术人员平时将公司的技术资料考到电脑上进行研究学习,是没有什么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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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 11:33: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一个离职员工“偷”走公司技术资料的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晓、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企业的保密协议存在如下问题:
1、何谓任何技术资料?由于企业一方只是宽泛的提到了“任何”技术资料,没有对所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采取任何的保密措施,不然张先生也不会轻易将其拷走,而且张先生拷贝的技术资料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范畴值得怀疑。
2、带走并不代表泄密。保密协议中明确了不得带走任何技术资料,但是对于带走的含义没有明确,如果员工属于本公司的技术人员,将此类技术资料拷贝到自己的电脑中,进行研究和学习,也属于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吗?企业应该举证员工确实存在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不能仅靠其带走资料就判定为存在泄密行为。所以保密协议关于带走技术资料的约定无效。
3、企业需要证明员工拷贝走的技术资料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晓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员工拷贝走此类技术资料,只是出于学习提高技术技能的目的,并没有将其泄露给其他用人单位或个人,也没有给张先生带来任何经济利益,所以不构成泄密。
4、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企业应该首先举证此类技术资料属于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范畴,并能举证企业对此类技术资料采取了保密措施,最后要举证张先生存在泄秘行为并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只凭其拷贝技术资料就判断其存在泄秘行为是不可取的。

i9 v1 s, Q* u- u! l

总结公司的问题:
1、企业的保密协议内容不够详实、明确。
2、企业未对技术资料采取任何保密措施。
3、企业无法举证员工确实存在泄秘行为并因带走资料获取了经济利益。

( ?5 p$ I: w9 ]& p3 P s: b

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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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 11:42: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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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有些麻烦,但最好私了,毕竟自己以前在那里付出过,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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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 12:02: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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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确定这名员工确实盗走了公司的核心技术。也就是保密协议范围内的。没有这个前提,说什么都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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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 15:35: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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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老家91311 于 2009-6-1 11:03:00 发表
9 a- j7 J5 q8 T9 F

按保密协议的违约规定处理!

: F1 ]5 f; n+ F z' V/ j/ U# K/ b' f

[/quote]

3 [1 O- z) d/ h( k" t; S

 

' P/ E9 B% t1 d- A( |1 h( [$ Q2 ~: n

领导比较心软,想要私了,不想移交司法机关!

& n) ~! j( K! |5 C: z3 b

 

/ C4 f: A3 [; w

我也想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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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 15:36: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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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hjde 于 2009-6-1 11:08:00 发表
公了肯定是按照协议规定了,私了的话张先生估计也要损失一笔:~  [/quote]

, s# u5 y7 T& ?

 

2 R$ v( p+ @3 I/ g+ N* k& g7 A( U

 

$ k0 O6 B5 k+ d; K

领导想私了,但是也没想要张先生损失,但是需要签个保证,不向外泄!

" J/ U; l9 \5 v( P. b4 u

 

" l! S7 Z( H+ m% I

但是领导这样做了的话,又怎么跟在职员工交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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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 15:39: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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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不良资产 于 2009-6-1 11:27:00 发表
首先,保密协议要有约定,此类资料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范畴,企业要证明对此类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如与进行归类存放,保密制度,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等。
其次,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企业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员工存在泄露商业秘密的事实,带走商业秘密不代表泄露商业秘密,比如甲是公司的技术人员平时将公司的技术资料考到电脑上进行研究学习,是没有什么不可以的。 [/quote]

2 ^& J; ?) k2 B6 f- t

 

+ S" w/ m5 L2 }! s! E

谢谢您!接下来公司要好好采取措施保护技术资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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