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晓、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企业的保密协议存在如下问题: 1、何谓任何技术资料?由于企业一方只是宽泛的提到了“任何”技术资料,没有对所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采取任何的保密措施,不然张先生也不会轻易将其拷走,而且张先生拷贝的技术资料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范畴值得怀疑。 2、带走并不代表泄密。保密协议中明确了不得带走任何技术资料,但是对于带走的含义没有明确,如果员工属于本公司的技术人员,将此类技术资料拷贝到自己的电脑中,进行研究和学习,也属于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吗?企业应该举证员工确实存在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不能仅靠其带走资料就判定为存在泄密行为。所以保密协议关于带走技术资料的约定无效。 3、企业需要证明员工拷贝走的技术资料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晓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员工拷贝走此类技术资料,只是出于学习提高技术技能的目的,并没有将其泄露给其他用人单位或个人,也没有给张先生带来任何经济利益,所以不构成泄密。 4、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企业应该首先举证此类技术资料属于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范畴,并能举证企业对此类技术资料采取了保密措施,最后要举证张先生存在泄秘行为并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只凭其拷贝技术资料就判断其存在泄秘行为是不可取的。
i9 v1 s, Q* u- u! l总结公司的问题: 1、企业的保密协议内容不够详实、明确。 2、企业未对技术资料采取任何保密措施。 3、企业无法举证员工确实存在泄秘行为并因带走资料获取了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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