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人事根据以下条文决定妇女节不放假——反正上班了也不用给加班费,支付正常工资。 0 R- R* I8 C; Q( i% H( N
但是现在我有事下午请了半天假,但是人事说要算事假扣款,大家觉得呢? + L9 J6 Z1 Q$ f-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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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2000〕18号) ' I4 ^6 }/ q: q- c- @7 S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200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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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 发布日期:2000年0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0年02月12日 (中央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