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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身陷围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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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6 10:22: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作者:何勇

) n$ P. {% [" F$ n9 q

这场梳理显然无法让人轻松,面对刚刚过去的2009年,在劳动争议领域,董保华用了“血淋淋”三个字来形容。

& {) C2 F1 l1 J, W5 m& _" U I

董保华是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每年这时候,他都会对上一年发生在劳动争议领域内的案例进行盘点,而在刚刚过去的2009年的梳理单上,赫然列着张海超开胸验肺、通钢改制工人打死企业高管、广东东莞工厂工人向厂方索讨赔偿金不成刺死老板、湖南耒阳百位“尘肺病”民工索赔……

$ H& v4 ^- o( q/ t' U# x) i8 z, i* T+ `

“根据我粗略统计,仅2009年,发生在劳动争议这一领域有接近40起命案。”

7 _9 L5 ?1 N- L9 P) x; m. Q: N

事实上,伴随着劳资关系出现恶化倾向,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两年来,社会各界争议仍在继续。这部旨在对接国际规则,保护员工利益的善法,缘何遭到诸多争议?

! F0 Z& Q% x" W4 t0 c

“善法”之变

) ^+ b6 g) C$ b4 B

而舆论从最初的超强赞成到现在的超强冷漠,其中转变也耐人寻味,随意搜集,今天舆论已经很难再现当时的盛况。

, o) x0 b# \2 E6 N5 S3 g

2007年,《劳动合同法》在一片欢呼声中诞生。

0 d1 H7 V" R7 c( e7 H: a

全国人大副主任盛华仁当时曾指出:“制定《劳动合同法》是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劳动法律制度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

3 I) ]3 A4 y' A6 n# ?- @+ }

面对来自最高立法部门发出的“里程碑”信号,各地立即闻风而动,各种媒体更是尽搜各种华丽的词汇来形容这一里程碑意义的立法,“及时雨”、“保护神”、“维权利剑”、“劳资平衡线”、“劳动者圣经”、遏制全球“探底运动”等等。

: a( w: k. @& J1 Z- T

但随着金融海啸席卷全球,经济萧条、企业倒闭、失业率上升、劳动争议案件激增……伴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争议也与日剧增。

7 g; s" D8 l$ u% t

从2007年的12月11日到2009年3月11日,经济学家张五常在博客中连发10篇文章反对《劳动合同法》,在最后一篇文章中他称,“《劳动合同法》是全面地干预市场的一种重要合约,牵一发而动全身,整个市场会受到严重的损害。”

- q: m/ Y# U; D) U: \3 s

2008年7月27日,经济学家郎咸平在杭州演讲时称,《劳动合同法》仓促出台造成了企业工人双输的局面。他说,“《劳动合同法》本身的政治意义、经济意义是非常重大的,我个人是非常支持的。但问题是,首先,拟定好后竟然没有通过大面积的论证。第二,竟然没有通过试点。”

/ c6 O z& R8 w2 y- P" i7 P2 q

“在经济学界,之前郎咸平和张维迎在很多观点上都是对立的,但二人对《劳动合同法》却是发出了一致的批评,而其他经济学者批评的也不在少数”。董保华说。

* Q6 e' o% l* G: R( o! v7 e7 g* @

不仅仅是在经济学界,在法学界批评的声浪也是一浪高过一浪。

, n; w9 p+ x: e" s8 Q n/ @4 m9 x

据董保华介绍,当初《劳动合同法》刚出来时,法学界批评的声音是很少的,也只有江平表达过不同意见,尽管批评的声音不是很多,但私下议论的人不在少数。而法律界里支持它的也就是在研究劳动法这个小圈子里。

1 y6 S9 K+ Y" k f8 v1 A% G

而即使在劳动法研究领域,法学家们的争议也不断,尽管董保华是《劳动合同法》起草人之一,但他也是全国第一个批评《劳动合同法》的学者。早在《劳动合同法》二审期间,董保华就曾上书建议提出过很多修改意见。

! c& u3 s* E) R& f6 B6 m

“我之前和常凯(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以他为代表的‘京派’和以董保华为代表的‘海派’,在《劳动合同法》起草时的意见分歧也一直不断,两人之间的争论被外界认为是‘南董北常’——编著注)的争论很激烈,但是现在常凯也认为小企业不适合《劳动合同法》,连他不都也改变观点了嘛。现在,除了劳动法的小圈子,中国的法学界对于这部法也是批评居多。”董保华称。

; q5 d* A+ r, B% T; }* m

而一度称《劳动合同法》是里程碑的官方机构现在也显得有点底气不足。

2 ]- F q. X5 e

2009年7月5日是个特别的日子,这天是《劳动法》公布15周年的日子,也是《劳动合同法》公布两周年的时间节点,按照惯例,法律界都会庆祝的,但是这天却悄无声息。而隔天,也就是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该《通知》中最新的表达意义是要保障企业的生存权利,这个在以前是从没提到过的。”董保华说,“从政府的低调至少也反映了官方对这部法律态度的新变化。”

( d% X' x' z% I" F) \" U! @6 M

而舆论从最初的超强赞成到现在的超强冷漠,其中转变也耐人寻味,随意搜集,今天舆论已经很难再现当时的盛况。

* ~( y9 o" K, s$ W q2 A& G7 N

“如果说,以前大家对这部法律还存在善法和恶法之争的话,那么现在来看,它既不是善法,也不是恶法,而是笨法。社会恐怕是难以承受这样一部笨法的。”董保华说。

4 Y4 ?$ N5 [' B

争议之众

; \' N) J& g8 b

据有关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数据,2009年全国劳动争议案件近100万件,年末此数据还会大幅度上升。

) d4 n& E1 d- I2 k" g' V, M

伴随着争议,《劳动合同法》在两年多的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在不断攀升,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也一直比较尖锐。

& B5 n6 C! W; G6 A2 h7 K3 q

据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12月21日联合发布的《2010年社会蓝皮书》显示,2009年上半年,全国法院系统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将近17万件,同比增长30%,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已成为民事案件中增长最快、涉及范围最广、影响程度最深、社会关注最多的案件类型。

7 K0 R6 v. ~' B" u

据有关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数据,2009年全国劳动争议案件近100万件,年末此数据还会大幅度上升。

* c) c ?2 X$ _1 J, n" y

而在上海和广东,有关劳动争议案件业已呈现井喷之势。

8 q/ E) W2 a5 a5 S' ]; R1 P) ^

据董保华介绍,上海劳动争议案件受理人员平均每4个小时就要处理一个案件,这意味着,从立案、受理、开庭、调解、仲裁、审理、判决、制作调解书,到最后送达,整个过程都要在4个小时内完成;而在广东,平均下来,每名办案人员一年要办1000个案件,而一个人一年正常的工作时间也只有1800个小时,这意味着平均1.8个小时要审理完一个案子,与其理解为效率高还不如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是衍敷。

+ }' o4 c1 B) ?) g3 I

而另一方面,由劳资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刚刚过去的2009年里以更加激化和暴力的形式,给公众留下了深刻印象:通钢下岗工人打死企业高管事件、张海超的开胸验肺、广东东莞刘汉黄向厂方索讨赔偿金不成刺死老板、河南林钢事件中市国资委副主任被软禁90小时、重庆嘉陵机器厂工人发生“罢工”、 湖南耒阳百位“尘肺病”民工索赔……

" A* v& f, j$ y! \

据山东省总工会统计,仅2009年一季度全省一般群体性事件就共发生52起,主要诱因是欠薪、经济补偿金和历史遗留问题。据深圳市公安局介绍,在全市群体性事件及不安定因素苗头中,以劳资纠纷类增长最快。2008年为637起,同比上升119.7%;2009年1月达到97起,同比上升61.7%。

9 [+ ]4 t# @' }) m1 k/ t7 f

2009年年底,董保华在对劳动争议领域内工伤、职业病、裁员、商业秘密、反歧视等领域发生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过统计,有接近40起命案。

3 B9 [. S% ]& p, x& C$ }. O/ q

“《劳动合同法》为什么会引起这么大的争议?一部法律又为什么会产生于这些极端的社会情绪,现在是到了反思这部法律的时候了。”

* _% l( |( [" A. a$ z

修法之困

1 p* c# M6 ]1 Z F! L% j) b! Z+ q+ q

除了立法问题,在执法这一层面,现在的《劳动合同法》太刚性,劳动关系缺乏弹性,不够灵活。

) |) h/ ?* |; \# m& t6 u

在董保华看来,《劳动合同法》已经成为立法上的一个教训,这在学术界已经形成了共识。“这主要是当初立法时对《劳动合同法》这一社会立法性质规律认识不够造成的。”

) Q z" @$ F3 Y' b O1 ]5 B

据他介绍,《劳动合同法》是社会立法,社会立法一头牵着政治,一头牵着经济,社会立法不像政治和经济立法,社会矛盾的解决不能用抽象的思维方式去解决;其次,社会立法要有分层思想。劳动者不是一个整体,而是一个庞大的群体,是需要分层的,比如:金领(总经理级别)、白领(月入5000以上)、蓝领(农民工)和无领(大学生)。被视为弱者的劳动者中也有很强势的劳动者,月入五六万。但现在《劳动合同法》把劳动者看做是一个整体,政策统一适用。所以,目前《劳动合同法》这样的定位是不对的。

8 C: P u" E9 R* F/ w0 j) h* \ V/ W

另外一个主要原因,董保华认为,主要是当时标准定高了。

* i( X. o- b+ b1 j) ?+ s4 B6 Q, l

他指出,《劳动合同法》有两种立法思路可以选择,一种是低标准、广覆盖、严执法的“雪中送炭”式,一种是高标准、低覆盖、宽执法的“锦上添花”式。要扩大《劳动合同法》覆盖范围,中国需要的是“雪中送炭”式,但现在《劳动合同法》选择的是“锦上添花”式,执行高标准,这就等于画了一个很好的饼,大家都拼命想吃,结果每个人得到的很少,标准定高了,覆盖率就低了。

5 u7 @4 o9 u- O' c$ c' a* f

“因此,我的观点还是低标准,广覆盖,严执法,中国只能走这样的平衡点。所以,《劳动合同法》立法我们在理论准备、调查、实践上都是做得不足的。”

3 B, I' W/ s9 i/ |5 x: x

而现在,很大一部分学者认为有必要修法。2009年两会前,在清华大学召开的一次论坛上,学者们一致认为,《劳动合同法》应该修。

r$ u( j# @4 K/ C- J9 s) h+ k

但董保华认为,修法目前是有难度的。

. \" l5 O9 S2 C3 e% Z1 [7 q! V

“一方面,中国的社会稳定需求难以承受这样一部法律的修改。另外一方面,在制定过程中,《劳动合同法》已经多次‘折腾’,从2004年重新启动,到 2007年6月的正式通过,《劳动合同法》已反反复复碰撞了两三年。”

8 o: M: M: R! ^

他指出,除了立法问题,在执法这一层面,现在的《劳动合同法》太刚性,劳动关系缺乏弹性,不够灵活,和当前中国存在的较多剩余劳动力的现实是有矛盾的。“政治与社会的考量不足是这部法当时没有考量清楚的事情,这也是这部法律目前的尴尬所在。”

% T" a* S9 d- h! n$ k+ z7 `

我们见证

) O5 q, h8 N* @) e

准备在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在草案阶段就被广泛关注,有关它的讨论史无前例地被大众化。甚至因为2006年10月13日《纽约时报》头版的一篇报道,令它的修改不再局限于一个国内事件。在中国法学界,所谓的“资方代表”和“劳方代表”对该法的争论也从未停歇,甚至走向白热化。

4 L1 J) L) D# W$ J4 Y

2007年10月15日,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夕,《中国经营报》用专题的形式,邀请企业界和法学界专业人士,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将带给企业的问题菜单作以剖析、解答。

+ f2 o. r y: D$ t

上述系列报道中,一篇短文预测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会出现的八种境况:

/ k& g4 S* ~$ S

新法实施之八大猜想

+ @- d6 z8 m, \9 ^ J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将可能出现裁员高潮,到期的合同也可能被大量的转出去。这种裁员高潮将出现在主流企业和以劳动力成本赚取价值的企业。

' N/ }3 J) x- [3 m4 A3 A2 @, O0 Y

二、将可能出现“天价”赔偿金。一些反应不迅速的企业在人员正常流失的情况下将可能支付“天价”的赔偿。

- \0 }" B( o% D, {( G5 X

三、专门运用新法为劳动者维权的“王海”式人物将出现。

+ ~9 t" }5 v4 S. V, g

四、外包企业的数量和规模都将迅速膨大,甚至可能出现一个新的行业,叫“送达和公正”。

: i: ~. n% o/ Y F

五、铁饭碗将重出江湖。按照新法的规定企业里大多数的员工已经是终身员工了,消失多年的铁饭碗将大行其道。

! a- F# ~0 ~$ G: r9 L5 [# w2 `

六、民营企业将可能迎来高端人才的春天。核心人才更加自由的流动,只要有足够的空间和条件,以往可遇而不可求的高端人才将降落民企梧桐。

- p$ \, W% ` p6 D J- n0 a8 D

七、想留的留不住,不想留的请不走。新法下劳动者获得了空前意义上的行动自由,而通常情况下,抢手的都是核心人才。而新法对于裁员的规定又给了那些非核心员工留下来的保障。请神容易送神难。

$ I1 Y% K7 M3 M2 ]2 \

八、工会的力量加大。新法非常强调建立工会和以职代会集体谈判的方式解决劳动分歧。将来劳动关系的构成形式,不会总是停留在个人劳动关系上,总会发展成集体劳动关系,说白了就是工会。

4 _9 S% C/ ]! r+ r$ @0 C1 D# L1 J

来源:1/24/2010 中国经营报

6 R* n- E) \$ M8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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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6 11:36: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劳动合同法》身陷围城

中国的法律像个橡皮筋,松一点也可以,紧一点也行。但往往这种松紧的存在,使得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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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6 11:55: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劳动合同法》身陷围城

建国过了60年了,头三十年解决了内部稳定问题,第二个三十年解决了温饱问题,第三个三十年搞和谐,劳资关系在这个三十年的头几年必定有激烈的碰撞。劳动合同法就是和谐出来的哦,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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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6 14:24: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劳动合同法》身陷围城

[quote] 原帖由 笑书 于 2010-3-26 10:22:00 发表
' ?, @+ g3 ?, p

作者:何勇


) N; c/ Q: y* O+ @4 t0 l5 ]% l. \

这场梳理显然无法让人轻松,面对刚刚过去的2009年,在劳动争议领域,董保华用了“血淋淋”三个字来形容。


8 K/ Y7 a/ `$ j6 m

董保华是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每年这时候,他都会对上一年发生在劳动争议领域内的案例进行盘点,而在刚刚过去的2009年的梳理单上,赫然列着张海超开胸验肺、通钢改制工人打死企业高管、广东东莞工厂工人向厂方索讨赔偿金不成刺死老板、湖南耒阳百位“尘肺病”民 [/quote]$ z3 l# B( V1 s" M# m2 P

  9 h9 Q- K: P- a1 }

 ) ^8 S! f* P+ H5 A

我也觉得劳动合同法严重背离中国国情,步子迈得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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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安安的爸爸 ( t% X( \8 J. G; c- \4 a其实我倒觉得将法律标准定得低一点,然后严格执法,还是比较好的。当然这个标准是整体的,不代表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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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的爸爸 + 10 法律的事情,我不愿意评价,觉得还只能执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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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与执法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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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想创造一个双赢了局面,但是因为这部法规,企业需要考虑它的高额成本,很多就干脆不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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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法,是该值得立法的人士深思了,如今企业想解雇一个非常懒惰的人,没有处理好就得赔钱。耍个女朋友说分了就分了,为什么辞退一个懒汉企业却要负出高成本,这不是有纵容又是什么呢。 & Q2 r- s; h, P, b5 J5 f: t诚然,企业有违法的地方,政府加大力度宣传、监督、整改严加约束。政府为什么要把这种矛盾推给企业去做呢?。。。。。。。深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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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题就更改,有障碍就不迈出脚步,永远走不到目的地。- }9 v, [1 D$ X; P6 B1 Y 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对象是劳动者,但企业没了也没有了保护对象4 d0 L6 ?( k0 E4 ] 法虽倾向弱者,但是适合现实。。不能理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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