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分/子公司开业前都是母公司成立筹备小组的,待一切准备就绪后再配备人员,开始相关业务的。
. z% |! Y- m- S/ l$ i4 ]个人理解:在没有在工商局注册和取得营业前置许可的,不具有合法的营业资格,只能以母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待分/子公司正式成立后,可以看做是对此业务从母公司进行分离,成立新的法人单位,员工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般不会引起劳资纠纷。呵呵,楼主的这种情况还没遇到过呀,期待高人回答!
1 Q/ E* Y+ Q8 _) L& x# H相关法律法规索引: - C7 d# H$ R. U" T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K* A3 ~5 v/ }( J r% L' R
13.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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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3 z1 j0 C; f) h: S/ v( `37.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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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f5 X% j$ W3 L, i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