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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引发的十大劳动争议案(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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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7 12:50: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特约撰稿 周斌
    案例六
    “太湖之星”搜查携带手机员工
    [说来听听]日本独资泉阳兴业株式会社经营建设的“太湖之星”摩天轮,坐落在太湖之畔蠡湖公园内,为亚洲最高水上摩天轮,是无锡市新的旅游娱乐设施。虎年上班之初,70余名中国籍基层员工被迫遭公司保安搜身,其中4人因携带手机上班受处分,员工胡某被日方认定为“态度恶劣”而开除,另3人被处分并罚款50元。
    该公司副总经理村田学称:公司于2009年5月发布通知,严禁携带手机上岗。员工与单位签订的协议中,明确规定不得将手机、杂志等物品携带上岗。胡某违反合同规定,公司大多数中国员工平时懒散不守规定,带手机上班现象普遍。他认为,胡某违反规定擅带手机,事后态度恶劣,不存在非法搜身一说。
    [争议焦点]
    “太湖之星”可对被搜查携带手机员工罚款和处分吗?
    [法律解析]“太湖之星”规定员工上班不能携带手机,是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的正常行为。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至于对违反规定的员工根据具体情节予以罚款和处分,这种规定本身无可厚非。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劳动者违纪时,即使没有造成经济损失,也可以扣除部分工资作为处罚,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上海、广东等地尽管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可对职工处以罚款,但也没有相应的禁止性规定。
    从上海市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因单位处分员工发生争议的,单位处分虽涉及经济扣罚等内容,但属于特定性、阶段性的,不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变更的,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一般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做出的处分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或者经济扣罚影响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则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这实际是在一定程度上默认用人单位对违纪劳动者的经济惩诫权。至于用人单位做出的处分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将严格审查员工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
    问题在于,公司规定员工上班不得带手机,不等于可对他们进行强制搜身。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受到法律保护。只有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后才能进行搜查,在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对任何公民人身进行搜查,都属非法。
    公安部颁发的《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若干规定》对保安的职权范围有着严格的限制:保安人员不得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不得搜查他人身体或者扣押他人合法证件、合法财产;不得辱骂、殴打他人或者教唆殴打他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侮辱、非法搜查劳动者的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出示证据有三个原则,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尽管“太湖之星”可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员工上班不得携带手机,并制定相应的罚款和处分办法,但是靠非法搜身获得的手机不能作为罚款和处分的依据。“太湖之星”以“事后态度恶劣”为由开除胡某,不仅未必得到法院支持,还可能因涉嫌侵犯员工人身权而遭到反诉。
    [小贴士]
    富士康与孙丹勇家属达成抚恤和赡养协议
    2009年7月16日凌晨,在富士康工作的孙丹勇从12楼跳楼自杀。此前,公司交由其保管邮寄给苹果公司的16部苹果iphone样机少了一部,孙曾接受公司环安课调查。富士康提供材料证实,3名富士康员工曾到孙丹勇租住房屋搜查。孙跳楼自杀后,警方在孙丹勇的手机中发现他向多名好友发的信息,称因其管理的N90苹果手机丢失,遭公司怀疑,并被调查和搜查,心里想不通。
    公司对顾姓环安课长给予停职停薪,并交由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孙丹勇父母提出的抚恤款36万元已由富士康支付。此外,富士康还将代替孙丹勇履行赡养父母的责任,在两位老人有生之年,每年为他们提供3万元的赡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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