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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惩罚制度以会议纪要形式让大家签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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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8-3 14:15: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老板给各中层部门经理统一开了一个会,公布了,各部门未达到各自相关职责的惩罚措施:
, K# C& N5 f( M6 h. ]# `5 S6 _1)普通员工:1次—公司通报批评;3次予以辞退(无赔偿);3 B) M, ^0 L; l+ K+ w: @. P$ P
2)部门经理:5次—公司通报批评;10次予以辞退(无赔偿);
# U7 t' ]- ^  e; I  S3 M2 F9 @0 a' X3 B5 A* n  M: s3 L
请教下大家,是否合理?' F/ _5 y% j! a/ l2 O, e
1)以会议纪要形式,让参加会议的部门经理签字确认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且《会议纪要》上无普通员工签字)?9 ?1 e' S9 \6 Y; X  Z
2)以违反公司相关规定(此会议纪要)进行辞退,不给赔偿金,是否合法?6 W( n5 W) w- R/ n- y/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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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owliu柳柳 + 10 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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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8-3 14:26:07 |只看该作者
1.不具备法律效率。解释参照如下:
. [) m& D7 O& g9 f《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 R# o* o/ V( \8 d5 c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4 E# Z4 V4 \1 S$ n7 e8 n5 m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7 E# V: I' b& o& a+ V2 m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 y9 F& n5 c% u
! Z+ [9 K' J) x. U2.既然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具备法律效率,那么如果按照规定的规章进行辞退,不给赔偿金,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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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HEY + 16 小蓝宝答得不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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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 14:50:59 |只看该作者
当然不具备法律效率了:3 {# D9 j( s& w8 N  e
规章制度要具备法律效率必须符合三个原则:
8 m4 ^: }% a( i5 s内容合法!! B" n3 z/ q- J/ V
程序合法!
9 f! R. i- Z4 |向员工公示。
  N1 U$ [% @7 w; I4 Z按照楼主所说的,你公司的惩罚制度不具备法律效率的原因是:
& q& ?! \3 h# @, _7 d. O0 V1、程序不合法,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涉及到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你公司只是在部门行政会议上制定和决定的惩罚制度当然没有达到法律要求了。
9 d0 S7 k" c) Z5 t& |+ u2、没有向员工公示。即使程序合法了,还要向每位员工公示,如果没有公示是不具备法律效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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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 14:52:47 |只看该作者
1、楼主的()+?打得好,呵呵。没错,会议记录有部门经理签字,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作为证据。但只对签字的部门经理有效,对其余员工无效。更改修正惩罚制度、员工手册等的,更新修改后,须员工签字确认签收或已阅。有公示栏的,可以公示,但亦需要员工签名。否则,将存在风险。另外,有工会的,还需与工会协商通过。
" X% D0 W9 E0 \) @, F0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不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前提是员工手册等员工签字确认过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的规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范围。(考核不及格等,不得归到里面去哦·~)感觉楼主的陈述:各部门未达到各自相关职责的惩罚措施~~似呼有点滥用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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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 14:57:36 |只看该作者
1)以会议纪要形式,让参加会议的部门经理签字确认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F& T% S; y" P# a+ h9 U8 ]! |, x' b2 X8 ~' h
个人有点另外的想法,如果参加会议的部门经理是包含了工会主席和工会成员,我觉得是有法律效力的! S4 h1 U' o8 l0 i6 L) Z
但是确实是需要公示的,最好是有员工签收的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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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HEY + 10 柳版主想到了工会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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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 15:21:06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部门经理与员工的标准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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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 16:07:03 |只看该作者
呵呵~~怎么把《劳动合同法》第4条给忘了?
HR对劳动法规几乎都消化不良,何以解忧,唯有laodong31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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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4 07:39:49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很简单,无效,参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请大家参与话题分享,感谢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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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4 16:35:09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很简单,无效,参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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