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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补偿金与赔偿金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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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0-20 15:17: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员工A的入职时间为2008年3月,离职时间为2010年5月,公司以不能胜任岗位职责为由辞退A,仲裁前公司需要准备什么材料证明公司的作为是合法的?如果公司不足,不能证明是合理辞退员工的,仲裁会怎么判?为判补偿金还是赔偿金?补偿金与赔偿金的区别是什么???3 t: E: V; x0 K6 K
请大虾们,帮忙详细解释下哈!谢了!4 H" p8 g; g! m9 j2 Q) u9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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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10-20 17:03:02 |只看该作者
    无论是不是以员工不能胜任岗位为由辞退A(实为单位提出与员工解除合同),都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结果是一样的。
' R: G4 A1 L/ Q# W    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区别是:* k% T: }# ^/ @% K& [- E- N
    相对赔偿来讲,经济补偿的范围较小且不是很精确。《劳动合同法》中是这样规定的:
! T& W$ j% m2 {$ T+ t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8 d. y$ M' N5 j6 x& @7 [2 S" q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k( H& B. c* q4 ~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8 o( T( o4 c% l6 j2 V. G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k& g3 k5 k. i- @. f; f7 W- |% v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H, a6 _: B  {  i1 V, h8 m( h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6 v+ L- g1 f' h( T9 D& a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 n& q% g$ Y; _1 c8 C& G" J#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W; H; _. A# Z0 S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N& n+ l2 s6 W; ]5 ]! \; t3 A/ o. D; s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3 A5 F" e7 q' f: k' V5 p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n5 g1 v5 f* e
) L7 r3 f9 C9 b- D0 c% a; L4 o1 m
赔偿的条件较为严格,强调的是过错责任。 ) \5 k! w& l- I  s' v$ A: x0 z+ N
  
8 u% N6 \$ e' M' v" a1 V5 s4 z  企业承担赔偿的主要内容。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 r  a* s; F8 o1 L" ]3 O# g  
1 v, G  F; C" l0 C3 N) n) p3 g/ H" `9 Q  赔偿金计算的标准。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其数额及支付方式按当事人的约定履行。
0 l/ Y( P3 `* z  
8 b  a& [1 A3 u: z! q# e! \$ H  企业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职工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9 Y0 i; G7 m: y- V  9 M1 o. {5 s# Q. L
  总之,企业对不续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或者说劳动合同期满的职工要求企业必须承担赔偿或补偿义务没有文件依据。 ' D' _+ K9 O. e- {7 K* ^. M
(以上部分内容为引用百度)
# K- R0 H/ H- n0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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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0 20:38:23 |只看该作者
补偿金是填平,赔偿金是拔高。
HR对劳动法规几乎都消化不良,何以解忧,唯有laodong31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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