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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员工自动离职,用人单位还要发解除合同通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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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4 16:47: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员工自动离职,用人单位还要发解除合同通知吗?

: m- e7 \/ q3 o5 a5 V) p  X自动离职是指员工由于各种原因不辞而别,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在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还要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送达员工吗?为什么?如果应当送达要如何送达。其依据是什么?
    谈谈你的看法。请附上支持你观点的法律法规。不要简单地回复“要”或者“不要”。
    希望大家踊跃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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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的爸爸 + 10 好话题,期待各位的精彩见解,为了不影响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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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4 17:13:39 |只看该作者
这种情况在我们企业也非常的多,我们专门有个自离处理流程:1 @$ \9 l. B9 s' [4 ?( O
1、入职5天以上的需要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EMS快递或者挂号信寄到员工劳动合同所签的地址上。履行告之义务。
' \0 Y0 g- V5 L# V$ u/ }2、不足5天的不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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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4 17:25:14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2楼 ^幸福草^ 的帖子
9 j, ]& L, U; r, D6 m4 g' C  [
1 l+ {# F3 \4 K
& p9 P8 W8 }/ b+ z7 \    能否附上你们单位“需要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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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12-5 08:12:40 |只看该作者
   要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 y7 L2 n- R8 j$ V   诚如楼主所言,自动离职是指员工由于各种原因不辞而别,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是指劳动者不辞而别的一种违法行为,本质是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实际上处于一种尚未结束的状态。因此,用人单位应及时作出相应处理,解除彼此之间的劳动关系。
8 q& N$ s% o5 i5 ~2 i; N, c1 t+ ]   常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向劳动者送达并经劳动者签收,否则将无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对擅自离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一般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7 M7 E9 _7 x9 w; O# f; a1 k
1、直接送达
: m' P' I5 Q; n( X/ {    单位人资部门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将通知书及时送达劳动者本人,并要求劳动者在备查的通知书上签收(签署名、写签收时间),将通知书当面送交本人。6 A3 \+ Q8 W7 Q, K
2、邮寄送达1 _9 ^4 X3 d. g) v/ R# g
    用人单位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要约定劳动者通讯的地址,以便在通讯不畅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及时和劳动者发放相关通知或规定。如劳动者地址发生变更,要在一定的时间内(一般为7天)将变更地址及时通知单位。因送达地址改变造成无法送达,应视为送达,否则责任自负。这几点要在劳动合同中体现。
% ^- P0 [7 r* z/ m8 `& V! w) x   可采用正规邮递公司特快专递方式。如EMS,不仅提供送达回执、发票凭证,还提供对方的签收证明,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要在表格备注里注明是“离职通知书”。' s1 l  R- G* {
    若邮件被退回未能送达,则人力资源部应将退回的信件完整保存,这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未邮寄送达的证据。* C0 p3 [, I/ _0 p1 x; M
3、公告送达
0 `; p* G* Q" h7 ~   可在所在地区有影响力的报刊杂志上刊登离职通知(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并限定公告期限,期满即视为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W9 H$ u, L! E1 f4 i  o9 Z) v4、留置送达- e- a+ X5 Z2 ~
   如当事人拒绝接收,可将通知书存放在其住所内,由第三人见证: E8 }- L$ i$ W4 B
法律援引:4 y! ^. y% ^# Z: i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31条。# ]& [+ [3 [5 y* p- i
(2)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33条。" m5 x1 g, f, N* B1 Z
(3)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18条。
8 S* _  ]0 ?: x  T0 Y/ \(4)《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劳动者问题的复函》
8 A& z) @$ F/ v# S( E# Y7 D4 V% F/ O- q4 x- {

点评

福气老高  首先感谢你的参与。现附上你所引用的法律法规: 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 劳动者   发表于 2010-12-5 08: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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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5 08:56:01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4楼 温带鱼 的帖子
3 L8 N3 ]( }8 O  S! b% m2 W3 h  x4 ?4 w+ O3 g
$ u  `: v- [& e5 B- W; {
    首先感谢你的参与,现附上你所引用有法律法规:
5 R. b8 P5 o9 S5 _) E, r; O
劳动法. f. s* _+ `6 |4 P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 n# N# E$ y: [. f3 x& C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
33.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8.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劳动局:
你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企业规章中的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相抵触是否有效的请示》(辽劳裁字〔1993〕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 w- ]1 r9 _! O
同意你省的意见。企业制定规章,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企业不得因职工擅自离职而对其在本单位的家属采取辞退等惩罚性措施。企业作出株连擅自离职职工家属的规定是不符合国家劳动管理政策的,因而也不能作为劳动仲裁的依据。对企业的这种做法应予以制止和纠正。
0 U* _6 q8 |. a1 _
但是考虑到一些未经企业同意,擅自离职的职工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可视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大小,责令其给予企业一定的经济赔偿。

6 k3 F! X4 ~- w+ V8 _9 D
. L! J# h9 K# O% r+ n4 f5 Q' F劳动部办公厅

: x% U) f- v$ |1 X9 y1993-06-28
以上文件与用人单位要给自动离职的员工发解除通知无关。

) H/ H) K. D" f! _" B" B.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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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5 16:31:27 |只看该作者
是需要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的  j& m( r- L8 F2 U9 q/ z' f2 w, T  ^
合同是双方确定的,当然要双方来解除,不然风险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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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气老高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两码事。  发表于 2010-12-5 19: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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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5 21:04:33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楼 王魁兰 的帖子# n/ i7 K) V7 [' W, d
, v( I" n+ c6 }7 a/ t, B
' q, _6 n8 z: N/ ~6 ?9 a1 P
    对,您说得对,是我马虎了
" H" x8 g6 \: {: |7 |
9 m! O! Y$ f) e% H8 b3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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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气老高  员工取得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也就说明认可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发表于 2010-12-5 21: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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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09:49:38 |只看该作者
顺便问问,公司将经理调整成主管,并且降工资。之前有协商过,同意接受这岗位,但不同意降工资。同时也是个老员工,做了多年,也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也未提前通知,就这么决定了,不去任职也不是,所以只能去上岗,但降工资是否不合理?能给说明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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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09:58:29 |只看该作者
需要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防止事后劳动者说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经济赔偿金)事后要做好相关的证据保存,包括缺勤的记录,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3 F( Q* F- e; |0 i+ |9 \
最好是送到当事人的手上,不行话,可以邮寄送达,然后是公告送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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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气老高  可否引用法律法规依据?  发表于 2010-12-6 11: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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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笔生花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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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10:24:42 |只看该作者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9 K' J) r8 u9 I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w/ @- U2 R9 k; j3 N0 U0 E! `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7 r; G. c% V% A, ]) L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D, f, W5 c" Q6 j/ p7 R3 a( c3 w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D% K; a2 E) W( B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2 _" W) S: V& f$ i' [2 e" r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O. e) D/ S  Z0 z5 o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Y- l- s* @  o- A9 [2 O( q2 F

5 [& Z0 n3 a) w/ ^6 s应对策略:
2 X+ K1 T9 P0 m5 C1、在规章制度里规定“连续旷工XX天属于擅自离职”,或者在规章制度里规定“旷工XX天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同时规定对于“旷工”和“擅自离职”等的处理程序。# X0 n$ @: }5 T  @& Y* r, e
2、如果劳动者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就不来上班,或者没有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就擅自走扔,可以按照旷工进行处理,或者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解除劳动合同。
9 L9 y9 A2 \  Z0 l, c' B6 V3、如果劳动者没有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就擅自走人,可以做旷工违纪处理,然后把处理决定(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决定书)送达劳动者本人,不行则可邮寄,再不行则公告,60天后认定公告生效。2 t- Z4 i( I" k
4、如果员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 k2 G3 m$ }3 g1 B# a9 C借花献佛了。。。也不知道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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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气老高  3、如果劳动者没有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就擅自走人,可以做旷工违纪处理,然后把处理决定(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决定书)送达劳动者本人,不行则可邮寄,再不行则公告,60天后认定公告生效。 以上,可否引用法律法规   发表于 2010-12-6 11:47  回复
真的快HOLD不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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