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一个筒子提出的接送孩子等,算不算正常的上下班路线和时间,除却这个,我们也可以分享下,其他情况下的,该段时间如何界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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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顺路接送孩子,算不算“上下班途中”?2 D) d/ j% K' M! x+ }0 q
/ u# j8 G2 w) [/ k2 |4 _2 Q/ Z- N' n ?* K 【案例】 黄芳是启东一医院急诊室护士。由于家住农村,她在医院附近租了一间车库居住。2007年1月,黄芳下班后没有直接回家,而是骑上自行车,到另外一个地方买了一碗麻辣烫。但是,等她买到东西准备回家的时候,却发生车祸,被一辆摩托车撞击,倒地身亡。3 \( Q6 }. L$ k- C: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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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发生后,医院认为,当晚黄芳没有按以往路线回家,而是去购买东西,已不属于“下班途中”发生车祸的范畴,所以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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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法院认为,黄芳下班后未直接回到住处,而是到距住处数百米外的四川麻辣烫店购买麻辣烫,以外卖作为晚餐,系解决生活之需要,符合常情,随后其即返回住处,这一连续的过程可以视为下班途中,该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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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3 u; m- \2 Q 【相关延伸】 这是市民生活中一个典型情形,相关问题包括:什么地点属于上、下班;上班途中,送小孩上学后再去单位,送小孩这一段是否属于上班途中;从学校到单位是否属于上班途中;下班去接小孩,是否属于下班途中等等。1 |6 C- H) l;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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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论】 论证过程中,法官、学者、劳动保障部门专家对这个问题形成了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所谓上下班途中,是以其住房为代表的生活区域为一个点,以工作区域为另一个点,两点之间的合理路径。只有在符合上述条件的路径中,才能被称为上下班途中。9 M/ K ~3 C& w5 Q5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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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认为,上下班途中实际是以工作区域为核心的。为了工作,前往工作区域所经过的路径属于上班途中。工作结束离开工作区域的路径为下班途中。至于是否以其家庭为起点或终点并不重要。只是上班途中只能是直接以工作区域为行进目标的路径;下班途中也只能是起点为工作区域,直接前往第一目的地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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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 W: u9 k) g9 O0 f 更多专家则提出第三种意见,他们认为,“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以其生活区域为一点,其工作区域为另一点的合理行进路径。但应考虑到,我国公民具有较强的家庭观念,买菜、接小孩在其家庭生活中是必需的事项,在上下班的途径设定上应当更为人性化,而且,“接送小孩、买菜”所导致的路径变化,并不必然增加事故风险的明显增加。所以,为生活所必需的接送小孩、买菜所经过的路径也应被认定为合理的路径。8 v+ [) G! H3 Q8 B$ H7 [
* r' x0 j7 s( T B、上下班时间该如何来界定! ?8 T+ Y6 C% h' }$ {!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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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刘兰在大丰一家家纺公司做缝纫工。2005年12月的一天晚上,刘兰在回家途中被一小货车撞死。# o0 ]# r7 n: {5 H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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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纺公司认为,当天下午5点多,刘兰没有请假就提前下班。从公司到她家的距离只要20分钟,但发生车祸时已是6点多,刘兰很有可能去做其他的事情,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4 Y' \' n( N* @" F
" `+ C4 g. a1 S6 n/ s 大丰法院认为,家纺公司没有证据认定刘兰提前下班去做私事,所以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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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延伸】 省高院行政庭有关法官说,这是涉及“工作时间”认定的一个问题。究竟什么时间段属于上、下班;下班后延迟两小时再离开,是否属于下班;早退是否属于下班;工作时间到了,但他仍在通往单位的路上,是否属于上班途中;提前两个小时去单位,是否属于上班途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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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Y2 a2 k9 e( d. P4 f 【争论】 关于上、下班的时段标准问题,法官、学者在讨论中主要形成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无论提前上班,还是推迟下班,只要有证据证明是劳动者确实为了工作,其在前往或离开用人单位的途中所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应该被认定为通勤事故,属于工伤。至于迟到、早退等行为,虽然违反劳动纪律,但这种违纪行为的过错,并不足以导致这名劳动者失去工伤保障的资格,因为这种过错和失去工伤保障的资格这一后果相比,严重不合比例。当下企业之所以对这一点反应强烈,往往是这些企业没有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主要赔付费用要企业来负担。7 d. T3 S! Q; Z$ T D v
: T9 h U9 F3 J6 G0 y 也有另一种声音,虽对提前上班、推迟下班可以被认定为上下班的时段没有意见,但是,对于迟到、早退,认为是一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当受到制裁,因此,迟到、早退的途中不应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本来将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已扩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再将早退定为工伤,缺乏法律上的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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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火车、地铁算不算“机动车”? 这个在最新工伤公告里已经有了相关规定,参见本版其他资料。6 M* \5 u1 E! r" C+ C+ B2 a
6 |# X) L1 I; v 【案例】 王华是苏州某塑料厂工人。2006年12月17日凌晨2时40分许,王华在下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被一辆无牌电瓶三轮车撞伤,当即昏迷不醒。事发后,厂方认为,王华是被电瓶车撞伤,但电动自行车系非机动车,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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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沧浪区法院认为,经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鉴定,该电瓶三轮车属机动车,所以王华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Y0 o3 E; Y' V2 V5 X1 E1 j" \
" C+ v! d. c, }: M9 I* _ 【相关延伸】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结合上面这个案例,那么,哪些算是机动车?被电瓶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撞击,算不算工伤?火车、地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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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论】 当下,电动车数量大增,由此产生的交通伤害能否确定为工伤,不同专家、不同地方分歧较大。关于“机动车”的范围如何界定,论证时主要有三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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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1 U2 f! m. O# V4 ?2 `& C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标准来执行,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比如各种汽车、农用车、摩托车等,就是机动车。除此之外的电动车、列车等都不能被认定为机动车。% L1 Z; `& ^' B: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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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提出,可否按车辆的危险程度来确定,机械动力驱动的车辆,如果其危险程度不亚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机动车时,可以被认定为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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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h7 Y; @9 F8 l9 [0 [( O8 P 第三种意见与第二种接近,但谈得更进一步。有关专家说,现行的法律对于机动车的认定,已经取消了“道路交通”这一限定词,这意味着机动车交通事故并不仅限于道路交通这一领域。前几年曾有职工被火车撞伤,结果火车没有被认定为机动车,引起很大非议。现实当中,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很多是电动车。因此,就机动车的范围,应当以“驱动方式”作为衡量标准,只要是机械动力驱动,非人力、畜力驱动的车辆,都应认定为机动车,由此给劳动者带来的伤害,也应认定为工伤。
& j0 \* q0 ^5 F 单位可向肇事第三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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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r8 x% u' D 因为第三方肇事发生的工伤事故,往往存在“多重”或“双重”赔付问题。有关专家说,工伤保险在本质上不同于一般商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目的,在于给因工受伤的职工补偿,以解决其康复、生活需要。当工伤系第三方侵权造成时,受伤职工本应向第三方主张赔偿责任,为保障受伤职工的利益,工伤保障部门应当先以工伤补偿的方式对其予以补偿。但这些损失本应由侵权第三方承担,故补偿机关补偿后,在补偿范围内就拥有了向侵权第三方的代位追偿权。: p+ u1 R7 x. A. q5 p
* y) s* ]" f n. | 有关法官和专家建议,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时明确规定,因第三方责任造成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障部门在支付工伤补偿后,在其支付的工伤补偿范围内享有代位追偿权,有权向第三方追偿。受伤职工得到工伤补偿后,有权就未经补偿的损失,向侵权的第三方主张赔偿责任。据了解,我省已经在这个问题上统一裁量和赔付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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