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不举,官不纠。自己都知道违法了,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J' g* b$ i9 ^0 ?
# P, x5 b0 y0 O% K实际上,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也无法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除了被要求双倍支付工资,这里列举几种弊端:
2 A( p, z2 R" u5 ^/ n 1.劳动者违约企业难以得到合法赔偿
y+ L+ b7 _" M: v 有的企业送劳动者到国外培训,可培训结束劳动者就“另攀高枝”,企业想追回培训费用,却因当时没和劳动者签劳动合同而吃了“哑巴亏”。在劳动合同中有了双方违约金的约定,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就可以要求对方交纳违约金,目的就是对违约的一方因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作出赔偿。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即使双方有这种约定,也不受法律保护,也是无效的。8 ]6 x @9 T! T# K% ]* g
2.用人单位无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z% x2 M# u0 } 《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保护。如此,对签订保密协议的员工,可以用脱密期的方法来限制员工的随意辞职。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就不可能有这些合法的限制了。. X) l' m: W, V# L
3.劳动者随时离职的风险给企业管理带来困难( y: t9 r0 ?: R n8 L( a6 |4 m/ F \
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劳资双方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当劳动者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用人单位就有权按劳动法的规定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追究违约责任。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也会因此陷入混乱。
4 x: q5 s( b5 M 4.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面临赔偿风险
6 `5 _4 X0 J( m o$ W' Q- \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问题复函办法》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劳动者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补偿与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N" J8 g7 o- c8 n. M/ q 5.面临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1 l. r1 w. g7 M9 o$ w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一经劳动行政部门查实,就可能因此被处以每人500-1000元的罚款。4 z, g* N4 U" |& x; Z
所以,劳动合同保护的不光是劳动者的利益,也是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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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背劳动法律的规定,不缴纳或不按规定缴纳都是违法行为,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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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i7 \% d# U# H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h/ Q" q, w( l( J) e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 V$ l" O8 e+ Q$ q( j1 M
上述法律赋予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用书面通知,不用提前通知。并且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话还应当支付两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2、劳动者有权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 i9 D" Q, g* V6 E; A的规定:0 Y" B2 ?1 p6 n: t6 h4 [2 r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 p( t! n" T7 z 在本条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一般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将未缴纳的社保直接补偿给劳动者的请求,予以驳回。而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保的请求虽会支持,但由于社保机构明确不办理补交业务,导致劳动者的诉求在实质上是无法实现的。
1 T* q! F7 v* y, K9 n0 \! }' z6 I' G 而本条司法解释出台,将会对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保上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 l) @* A u0 t! T 3、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
9 W: ^, l" B7 o- A# K3 L (1)社保机构有权对不办理社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及负责人直接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8 p, ^6 R- K. A( z$ m
(2)社保机构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有权直接罚款。6 v8 O' w& G2 S/ c* G" d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a5 N4 x0 n y) Z, x( F6 d0 q& T
三、社保征收机构对未缴或欠缴用人单位的强制措施。" [4 q& h$ E) C
(1)社保征收机构有权申请直接划扣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T6 b& P$ Y1 D, R) o. d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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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r3 |: H/ z$ T' z社保征收机构有权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
. b( T' C6 R" b* h/ ~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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