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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T, f# K. g3 G! @+ N0 b) }TIP1:试用期的录用条件标准3 Z+ z% \) S4 }( A2 Y
录用条件是试用期合格的两大标准之一。录用条件包括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员工“硬件”的要求,如年龄、学历、职称、工作年限、职业经历等;二是对员工能力与素质要求,如市场开发能力、客户谈判能力、语言文字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等。这里要注意的是,对员工的“硬件”要求,往往是通过面试与职业背景调查来确认的。如果出现不符合条件的,或是直接放弃,或是放宽要求,破格录用。在员工如实陈述自己的“硬件”的情况下,如果被录用,即意味着员工的“硬件”是被认可的。而员工的能力与素质,虽然通过面试与审查职业经历可以有初步的判断,但是,最终还是要通过试用期的表现来考察。因为不同的经营管理环境与企业文化背景下,对员工能力的要求与评价方式是不同的。
* y. u4 a$ p) p( Q: F3 S3 D& L: w4 w. e- y! b
TIP2:试用期的考核标准
/ N8 W0 [2 J6 }3 t/ F考核标准就是试用期合格的另一标准。事实上是录用条件中员工能力与素质的引申与量化,是通过具体工作的考核指标来体现的。如出勤率指标、业务额指标、工作管理指标、个人素质指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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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V% q+ } P4 o6 P6 qTIP3:员工事先了解合格标准4 i f4 v: ]7 a8 e. G t
员工应在入职前,充分了解录用条件与试用期的考核标准。而录用条件与试用期的考核标准是应由用人单位向员工告知的内容。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事先告知或没有明确的考核标准,若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可提出异议。因为有些单位存在用工与管理的随意性,特别是针对试用期的员工,认为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为由就可以随意辞退员工。/ u5 p. O x1 O; @0 K- Z; z3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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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4:用人单位事先告知合格标准
' L! v+ w& x3 L用人单位若没有事先告知录用条件或没有明确的考核标准,再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其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员工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提出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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