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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分享王)公开答案:怎么裁决“TOHEY”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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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0 00:05: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1041,某游戏开发公司老总“陌上雪”为了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经熟人“yolanda_lu”介绍,认识游戏行业内的知名大腕、资深游戏玩家:“TOHEY”。公司与“TOHEY”订立了口头协议:约定“TOHEY”担任公司开发的一款“梦回中人”网络游戏的测试人员,每日工作4小时,每周工作20个小时,试用期一个月,报酬为每小时100元,工资按月结算。20101013日,公司为了赶紧推出“梦回中人”新游戏,要求“TOHEY”在这几天都要完成每天4小时的游戏的测试工作。20101028,公司推出了新游戏。由于新游戏已面试,故不再需要游戏测试人员,因此,公司于20101031通知“TOHEY”,从2010111起可以不要到公司来上班了,公司已不需要他。为此,“TOHEY”提起劳动仲裁,要求:1、公司支付20105120101031的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3、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公司支付20101013日的加班费。5、公司为其补交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
请问:如果你是仲裁员,你会怎么裁决“TOHEY”的仲裁请求?

PS:该案例极其简单,未设置任何陷阱,请正常回答,哈哈,之前看到有筒子都怀疑偶不会出简单案例,特此说明。
本讨论案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也属巧合。
感谢友情出演的陌上雪、yolanda_luTOHEY”

5个问题,每个问题4分,延伸说的,可以视情形加分,周二下午公布参考答案。
----------------------------------------------------
一首很好听很安静的钢琴曲,像流水一样淌过,给人一个真正安静的心境。
他,一个人,在寂静的夜里,听着这样的钢琴曲,心里很放松,就如同进入了一个美丽的梦境,总有一种感念深入心怀。
好希望,她可以在她的梦里听到《火宵之月》的旋律,在梦里轻轻哼唱起来。
-----------------------------------------------------
PS:本解答仅代表个人见解,其不一定正确,特此说明一下,呵呵.
解答: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工资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

针对TOHEY的仲裁请求,首先需要界定的是案件中,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否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如上所述,认定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核心因素有二点,第一是工资报酬计算单位是以小时为主;第二是工作时间与全日制劳动关系也有所区别,一般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结合上述案情,应当认定本案中员工TOHEY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在此基础上,解析如下:
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订立口头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即可订立口头协议,也可订立书面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用工的重大区别之一就是前者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后者在实际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TOHEY以公司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公司的仲裁请求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1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关系,通知形式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这点也是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重大区别之一,全日制用工的只能是符合法定的情形才可以终止。因此,TOHEY的第二项仲裁请求不能成立。

3、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用工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1条的规定,由于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劳动者可以和1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同时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劳资双方也可随时解除这种用工关系,因此,当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而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出现《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之一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可见,TOHEY的第三项仲裁请求也不能成立。

4、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一样,都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非全日制劳动者同样享有,如劳动条件、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等规定,同样包括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对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节假日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也同样可以享受。
PS:个别地区,如北京,《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不执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其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故,在北京,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都为有效,可以不支付加班费,一般这个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就是三倍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因此,本案件如发生在北京的,因100元的小时工资并不低于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费。这点提醒一下北京的筒子

5、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以外的社会保险由劳动者自行缴纳,单位以现金方式向劳动者支付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
非全日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并且劳动者可到劳动者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单位除了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之外,还应以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相关缴纳比例以现金方式向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费,由非全日制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案例中,公司应当为TOHEY缴纳工伤保险并以现金方式向TOHEY支付由单位承担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然后由TOHEY自行到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另外,建议用人单位在给员工发放劳动报酬时,列明其中包括的社会保险项目。只是,公司并未给TOHEY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伤保险费,一般原则下是不允许补缴的,所以,TOHEY的该项请求可能也会被驳回。但是,如果TOHEY在此期间发生工伤的,公司将承担其不缴纳工伤保险理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案例中,公司的做法还存在着2处错误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0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公司约定1个月试用期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2、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公司按月结算工资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对此,存在的风险可能是在约定的发薪日还没到的时候,员工以单位依法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需要再次提醒用人单位特别注意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往往存在争议,用人单位一方面最好在与员工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时,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要使用工的行为符合认定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核心要素,第一,按小时计算劳动报酬,二,一般每天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在不符合上述要素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主张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往往不能成立。

综上,《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予以规定,有利于保护灵活用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表明国家鼓励多样化的用工方式。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应准确理解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劳动人事制度。

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1-1-11 13:59 编辑

本帖最后由 陌上雪 于 2011-1-12 08:1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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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女 + 10 + 20 安大哥辛苦了,给你几块钱买糖吃去吧 ...
咖啡厅 + 2 + 4 安爸分多,不差钱
TOHEY + 5 + 10 第一次荣登安导的主角,怎么说都该加点分的 ...
唸、流年 + 1 + 1 给安爸送分了~~~
四眼仔David + 20 + 50 安爹帮我问问陌总,啥时候内测? ...
乖巧猫猫 + 8 + 18 安爸说很简单的题,我却很含糊,唉。。。 ...
沉沦 + 10 + 20 支持安爸
在路上的苦行僧 + 10 + 26 安吧辛苦了,分先送上!
陌上雪 + 28 + 38 辛苦偶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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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0 00:29:47 |只看该作者
一分钱不给赔,还得把失足少年带去拘留所好好教育反省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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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HEY  那里看到把失足青年带去拘留所了啊?再说,失足了就应该受教育,是不?  发表于 2011-1-11 10: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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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0 07:34:52 |只看该作者
1、公司支付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的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该案例不属于劳动合同范畴,公司应与TOHEY签订劳务合同或者临时用工协议,双倍工资个人认为应不予以支持。
2、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同1,不需要支持代通知金。
3、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由于未签订任何协议,而且口头约定中公司未提及相关工作终止的情形,个人认为应适度补偿,但不是以赔偿金的形式。
4、公司支付2010年10月1日至3日的加班费。
  应予以支持。
5、公司为其补交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
  适用于劳务合同的形式应无需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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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的爸爸 + 12 1、2、4答案对,但理由错,3、5答案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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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1-10 07:47:09 |只看该作者
强烈谴责草头筒子,强烈建议扭送草头去劳法幼稚园好好学习下。

强烈谴责草头筒子给我带来“黑心老板”的不良名誉,强烈谴责草头筒子,好像谴责太多了,哈哈

就是不给,不给!!!

点评

TOHEY  老板啊,人家辛苦辛苦给你挣钱,钱挣到了,来个一脚踢,我容易吗,我  发表于 2011-1-11 10: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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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0 08:31:18 |只看该作者
仲裁都會支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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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1 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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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上無難事,只要會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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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0 08:36:19 |只看该作者
以上请求均不支持,理由其一:TOHEY每天工作4小时,可以借定为小时工;其二:公司与“TOHEY”订立了口头协议:约定“TOHEY”担任公司开发的一款“梦回中人”网络游戏的测试人员,可以介定于TOHEY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为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而建立的劳动关系,不属于全日制劳动关系。因此TOHEY的诉讼请求不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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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4 约定一定工作任务,不一定就是非全日制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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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公司与TOHEY均认可双方之前达成的口头协议,即每天工作4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20小时,工资以小时计算。那么双方的用工符合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TOHEY无权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无权要求代通知金,因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中已包含需缴纳的养老、医疗等保险在内,公司只需为员工缴纳工伤医疗保险即可。
至于加班费,因为非全日制用工没有就加班费作出规定,我个人觉得公司需要支付加班费,金额按照300%支付,即需要支付加班费3600元。
2,但从另外一个方面看,因为双方没有签订一份书面协议,TOHEY可以不认可双方口头达成的约定,即每天工作4小时,每周不超过20小时,每小时工资100元的约定。(加之试用期、工资支付周期也与非全日制用工不符)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也无法举证双方有过这种约定,这样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一般应按照全日制劳动关系处理,这时,公司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需支付加班费,需缴纳社保,但无需支付代通知金。至于金额,因为不认可每小时工资100元,这样工资标准应按照每月约8000元计算,应支付双倍工资48000元,非法解除赔偿金16000元,加班费13241元(8000/21.7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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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4 但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基本条件决定了,这已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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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部驳回仲裁要求;——原因在《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到七十二条说的很清楚;
2、约定试用期部分为无效条款,但不影响总体判决;
3、以后公司在招募非全日制用工时,最好还是有书面的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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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20 恩,很果断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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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0 08:49:44 |只看该作者
安爸的帖子,一定要支持一下。
但年底了,忙得要命,实在没时间动脑 袋了。欠的过了春节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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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0 09:00:53 |只看该作者
抱歉,之前弄错了,重新修改如下:
10月1、2、3日需要支付三倍工资,也不可以用来调休;PS:国家法定假日不可以用来调休。
小时制或非全日制的工资不能月结。

本帖最后由 xuefairy 于 2011-1-10 12:1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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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3 这个,是非全日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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