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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重大决策管理,防范和控制重大决策风险,保障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重大决策事项。 第三条 重大决策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重大决策在酝酿、论证过程中应广泛收集信息,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借鉴和运用国内外先进的管理思想和方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予以决定前做好可行性研究。 (二)民主决策。重大决策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和个人负责相结合。 第二章 常见的重大决策 第四条 财经类: (一)筹、融资方案; (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担保、抵押; 第五条 重要特殊经济行为类: (一)重要经济合同审批; (二)三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和设备(含办公软件)采购,重要资产处置; (三)服务性中介机构聘请; (四)涉及房地产、设备、知识产权等资产的开发、租赁、转让、特别许可使用等。 第六条 科研生产重大项目类: (一)公司能力建设中的改造、基本建设方案。 第七条 应对危机类: (一)应对重大质量、安全和环境事故的预案; (二)应对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预案。 第三章 重大决策的形式 第八条 重大决策的决定应当采取会议表决形式,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表决。表决方式可以书面、口头或举手等行为表示。禁止个人决定重大决策。 第九条 原则上重大决策议题需提前告知会议参加人,使会议参加人有必要的时间熟悉会议决议事项。 会议须有应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方可举行,出席会议人员原则上不弃权。 第十条 重大决策会议遵守下列规则: (一)业务部门向会议作重大决策立项和拟定的方案和说明,回答参会人员的询问; (二)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 (三)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过程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二条 重大决策会议出席人员可以对审议的议题备选方案提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四种意见。 会议做出同意决定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发布并组织实施;做出不同意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修改后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发布并组织实施,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四章 重大决策的一般程序 第十三条 重大决策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 (一)调研立题; (二)酝酿论证; (三)集体决定; (四)组织实施; (五)监控评估。 第十四条 酝酿论证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业务部门牵头拟定重大决策实施方案并组织进行论证。 重大决策实施方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尽可能考虑多种可行性方案,各个方案之间应有一定的排他性; (二)可行性方案既有定量分析,有定性分析,内容全面、科学,易于执行; (三)引用的数据和资料真实可靠; (四)对不良后果的可能程度和严重程度有清晰的表述和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分管领导,业务部门应对重大决策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合规性进行充分论证,并提出倾向实施方案。 根据重大决策的内容、性质和复杂程度,可以委托专家、中介组织或者其他机构进行诊断、咨询、评估、分析和预测,必要时可以进行试点或试验,或通过召开听证会、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进行重大决策实施方案的论证,进一步评价、比较、优化备选方案,筛选出倾向性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集体决定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召开重大决策会议,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审议、表决或会签,从备选实施方案中决定出一个同意的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组织实施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各业务主管部门针对重大决策目标,及时分解和细化经同意的实施方案,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制定和完善各项落实措施。 任何个人、部门不得擅自改变或停止经会议决定同意的实施方案和执行(不可抗拒因素发生、或上级直接干预导致无法实施除外)。 重大决策实施方案承办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将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向业务部门、重大决策会议承办部门通报。 重大决策会议承办部门负责牵头对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和考核,确保实施方案的正确执行,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监控评估阶段的任务是确保经同意的实施方案按计划执行,对实施方案的质量作进一步的审查和评价,防范风险,在必要时修改和补充方案。 重大决策实施方案承办部门发现实施方案有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或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向重大决策会议承办部门和业务部门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实施方案的建议。 业务部门对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实施方案的建议,应按本办法重新提请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主管参与相关重大决的论证准备工作,对重大决策涉及的资产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参与决策过程监督。 财务部门参与相关重大决策的论证准备工作,对实施方案的经济可行性发表意见,参与决策过程监督。 第二十条 决策主体责任划分: (一)各业务主管部门是涉及相关业务重大决策的归口管理部门; (二)业务部门负责提出业务范围内重大决策议题,承办重大决策实施方案的调研、起草与论证等工作; 业务部门负责人和议题具体承办人对决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负责,保证论证程序合法合规,数据引用真实有据,论证报告详实充分,重大决策支持参与人责任明确,手续完善齐备; (三)公司领导对业务部门论证工作和备选决策方案及倾向性方案负责,领导、组织、督促、检查业务部门的论证工作,保证备选方案及倾向性方案按要求报送重大决策会议承办部门; (四)公司总经理对重大决策的决定负责,主持或委托他人主持决策会议,领导、组织、督促、检查公司重大决策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决策程序的完善,严格按重大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进行重大决策。 第二十一条 对下列重大决策的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应分别情况,按照有关办法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独断决策造成损失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不执行单位明令停止重大决策决定(或执行)而不停止,或不及时停止,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未进行可行性论证,或未按程序提出实施方案,致使重大决策失损,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因实施方案引用的数据和资料不真实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六)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采取措施挽回损失而不采取措施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进行重大决策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V5 P% R$ _* n b) Q# j" }
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1-2-14 14:0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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