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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劳法知识课堂 - 第四期】试用期劳动合同解除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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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2-21 21:41: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试用期劳动合同解除如何处理?
3 ?' p- v( z3 Z: F/ [7 K+ O  试用期需要另外签订合同吗?在试用期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 c7 r5 \4 H' ~: W1 T0 j$ L. b  中顾网律师解答:
  [9 `0 }" ]$ h2 r3 I2 T0 J; X  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之内的,其前提是要签订劳动合同。
) s) ]" [) D" k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4 V  _+ r$ M) g8 X0 A0 D7 B; f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 Y) \6 k+ p" i2 a0 k' b" z  本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x+ l/ ]2 f5 P  E3 r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_) B1 v, N  p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t4 h! Z1 F+ Z. _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2 s1 G* `  Q6 ?* `/ X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N9 b4 Z# ]! z) ~3 x9 E: V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0 z- N0 j6 e' U: A$ ~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M2 w* ?4 W7 ?( ^! l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0 e4 V$ `! {$ {2 t0 R4 Z& |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  F) @( c( L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 B  Q/ Y8 P5 x1 G2 S  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知识:
4 T$ i) D4 Q$ Y( p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不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单方提前终止;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5 q: N  L# }  ]% m; E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从订立到履行过程中可以预见的中间环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重要保证
1 [/ y  Z- T. L' s/ F  g2 F; x  劳动合同的解除具有以下特征
  D4 r6 b, M8 N" j; a8 r* t" s+ ?  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
3 z3 y4 m. g, E, @* q7 L  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3 ^( H! B# t8 [6 x( z
  3、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1 z( T  k/ R  T5 M1 \
  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_( [2 R# N)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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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1 22:16:10 |只看该作者
坐沙发啦,谢谢老马的分享!很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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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2 08:59:36 |只看该作者
LZ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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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2 09:09:1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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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2 19:29:3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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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3 20:54:08 |只看该作者
要是有一些案例分析就更好啦,呵呵
努力工作,努力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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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6 16:26:14 |只看该作者
请教各位大虾:6 T6 h" j+ `9 g3 w5 o$ S
1、如何有效确定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和“不能胜任工作”,是否要保存考核材料?这两个概念有没有区别?- ]4 E# h4 z7 Z- W; G9 p
2、关于支付一个月工资的问题,第四十条"(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如果是在试用期发现不能胜任工作,但符合录用条件,是否也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 q6 v) _% q$ W* k- h3、试用期内员工不接受调岗,如何处理?- W+ {$ g' F# r# e0 ]
1 V  u- X- x2 x" ]/ P
6 r' R4 O: y3 g$ O
HR菜鸟,请多多关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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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6 16:36:46 |只看该作者
回复 7楼 huanlequ541 的帖子" h, {  J" g& W$ Q
1、如何有效确定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和“不能胜任工作”,是否要保存考核材料?这两个概念有没有区别?; E+ i! s6 O+ g. Z
这两个概念肯定是不一样的。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你招聘一个出纳,录用条件里特别说明“须持有从业资格证”,没有这个证件则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是这个人做账什么的又完全没有问题,那你就不能说人家“不胜任”;如果有证,但是做账做得一塌糊涂,那就是“不胜任”。当然,考核材料是证明是否胜任的关键证据。- b0 T" f3 @- V
2、关于支付一个月工资的问题,第四十条"(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如果是在试用期发现不能胜任工作,但符合录用条件,是否也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1 c/ t! {3 s8 D! [+ t
试用期发现不胜任当然不能要,这个出纳有证也没用啦!你要保存好考核材料,然后以“不胜任”的理由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即可,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 i( |# n2 W7 G- |2 f* C' K) ~3、试用期内员工不接受调岗,如何处理?
* H3 |8 ?3 L  j5 i; O/ P; V不胜任了就不要纠结了,具体参考第二个问题答案。
' R# b! f& n3 w  _/ d& ~
/ D6 y* _- Y7 p- y. s5 i3 z我也很菜,希望这些能帮到你,哈哈. n% Z+ z$ O, Z9 I
人生何处不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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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斑竹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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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间,试用期人员不打招呼走了,有什么法律依据保障公司权益?请教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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