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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 企业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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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4 16:36: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员工小Y在一家小公司任职,入职时间为:2007年5月,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年,公司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主要工作是包括人事管理的后勤事宜。# ]6 P: h0 c+ I0 }2 y! R
2010年6月,小Y所在企业关闭,其跟随总经理在另一新企业任职,企业与其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主要工作与前企业相同。
. T$ H4 U" I* A- M2011年1月,企业提出与小Y解除劳动合同,因协商未果,小Y离开公司,公司没有与小Y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5 \4 b& a* H8 a; E9 ?/ q2 u: k& Z
小Y离职后的第三天,其找到公司总经理助理,以找工作为由让其为自己开出了一份离职(包括收入)证明。
; g4 R8 M2 H$ c" ?. l3 @2011年3月,公司收到仲裁通知——小Y已将企业告到劳动仲裁,内容如下:/ r3 Y# P" C: k8 ~7 l# h$ {$ j6 N
1、小Y称其到公司2年多,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赔偿2年多双倍工资。
' G+ d3 F; r6 Q+ p3 W3 w2、要求公司对小Y提前离职支付经济补偿金5 p# T3 K7 X) k% t
3、要示公司支付小Y2010年年终奖金
7 _3 s& {$ j' j* ~公司接到通知后,才知道,小Y的员工登记表、劳动合同均已不见。, x" F, J1 y  c0 q3 c9 z9 I0 E) F7 E
由于小Y离职前管理公司员工档案,公司认为小Y的档案是其临走时偷走的,但公司又没有证据。
0 l: r2 x; B( x
' H; D) R+ L6 U( s- [' i- C8 e请大家讨论一下:2 `7 w( D" O2 N& n( j! q/ R
1、公司应如何回复小Y的劳动申诉$ m1 H* x6 |  M- g
2、如果公司拿不出小Y签过劳动合同及小Y偷走合同的证据,仲载会如何判决
+ _0 [  L; o: I; v- C3、小Y的要求合理吗* t2 m6 K( e4 X; x% }* U
4、对于象小Y这样的员工,仲载判决时,是否会考虑他有故意诈骗的行为3 {8 n$ `6 F+ D) L9 Z

# E- {! X7 ~7 L# k7 Y0 P3 ^
* G  f$ R$ ~) P9 w1 [0 |% T1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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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4 16:54:58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觉得:
: x2 M9 F) L5 U0 b3 y; G! ^" {1、按照举证倒置的话,我觉得公司应该还是可以撑握一些主动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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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4 17:11:23 |只看该作者 |楼主
但公司留存的小Y的档案已全部消失了,公司无法举证与小Y签订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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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4 17:12:15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公司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可以算作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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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ed 中人网电话实名  HR9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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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4 17:37:16 |只看该作者
1、我觉得公司也可以起诉小Y的偷窃罪吧
0 v& @" b9 |. Q: m. X. n2、有签订合同,那有没有送去备案?有备案的话这个就很好处理% I$ q% x7 s& V+ _
3、既然是1月份,协商未果,小Y自动离职,也没相关手续,公司是可以按自动旷工来处理与小Y的合同,这个就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了。
企业最应该防止的是人才的“逆淘汰”,优秀人才不断流失,平庸之辈赶也赶不走。所以主动离职的虽然有点“不忠”,但是很可能都是超出该岗位能力要求的优秀人才;长期呆下来的虽然“忠诚”,但是很可能是安于现状碌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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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4 21:24:42 |只看该作者
很经典的案例,谢谢分享!欢迎大家发表意见。
專業是受人尊重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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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4 21:41:06 |只看该作者
1.小A已在公司工作两年多,假定按照她的说法公司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X$ O# B8 g7 \2 W4 W依据以上条款,公司与小A的劳动关系应当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P/ f7 [& R4 L( S
2.如果公司拿不出劳动合同,则仲裁委应当判定公司于小A的劳动关系应当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k" k7 k- B' e* y0 E8 X6 H1 O" m
3.小A的要求不合理,因为即使应当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小A主动提出辞职,并且公司有出具相关离职证明资料,故小A无法取得经济补偿金。
; j, b8 [" |% j* |: N9 ^4.没有证据能证明小A的行为构成故意诈骗,为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建议HR部门员工的劳动合同有上级主管统一保管。
& ]& z. }' q! c/ M. M"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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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浅微蓝  说得很在理  发表于 2011-7-15 14:58  回复
專業是受人尊重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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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5 09:29:2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但小Y不是主动提出离职,而是双方就离职的经济补偿未能达成一致,小Y并没有文字性的离职报告,但公司又出示了小Y的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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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5 10:24:49 |只看该作者
離職證明上應當有寫明離職原因的,這種是有效的(蓋人事章或公章)。
專業是受人尊重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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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小Y 真的想要拿到經濟補償金,她不應該要那份離職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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