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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车祸致残,法院判决雇主赔偿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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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5 10:58:3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王某乘车前往工地施工,途中发生车祸,导致腰部椎体压缩性骨折伴高位截瘫。昌平区法院判决雇主张某赔偿王某损失48万余元。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张某系雇佣关系,2010年12月,王某按照张某指示,乘车前往张某承包的工地干活,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张某为减少花销,2011年1月,张某将王某转送到淮北某医院继续治疗。张某不及时支付医疗费,王某无钱继续治疗,不得不出院,落下腰部椎体压缩性骨折伴高位截瘫。经鉴定王某为伤残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王某起诉张某要求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总计73万余元。; U4 G9 M8 r( o/ Z9 [7 L
   这个钱是否应该是雇主赔偿?1 T0 G; T3 L) F+ @
1 u6 ~( G* Q  e- D  |9 x1 H%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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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3-15 11:20:10 |只看该作者
应该吧。。
3 O3 ~+ y  m8 f* W
) _$ i$ Y; C" g3 o
% N  l6 p$ k, Q6 k5 S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 c* K4 _. ^6 r5 T& \
第十四条 % A' O. k% I' \8 |! f: ^3 f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 `) K( w( q% \/ y% d9 Q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z: _1 _9 o+ n, D* P5 B& z- q2 l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 k# A( w$ R1 e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L% A0 j5 G" k" k8 K
  (四)患职业病的;
, z# q( u+ v  N5 Z( k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f& l& S# X! M' H6 E6 j6 c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 U! u" l( o9 V3 V9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C) S- l2 X) m# B# u8 f* d! r
+ ]9 U5 Q3 V: ]! O! u% N*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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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5 12:06:54 |只看该作者
如果张某没有给王某买工伤保险的话,此责任将全由王某承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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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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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5 12:26:46 |只看该作者
当然应该是雇主赔。。。
Recruitment is not a HR issue, but a business Issue. Professional Recruitment could make business more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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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5 12:41:56 |只看该作者
《工伤保险条例》有修订,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 a7 J. ^; u1 M. U7 ]& [( g七、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R: w. i7 \9 v) I! L$ x- o6 f3 L    八、第十六条修改为:“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 G5 p6 a* P' a, p8 I' l3 @    “(一)故意犯罪的;
7 H2 u* k, r7 d/ L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9 h; L, @- m7 e" r7 z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n) ~! s& }' q1 u' H8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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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june  学习了。谢谢。。。  发表于 2011-3-15 15:44  回复
markkk2010  学习了,谢谢!  发表于 2011-8-3 20:31  回复
專業是受人尊重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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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5 12:53:56 |只看该作者
工伤的肯定的,赔偿是必须的,但是所列的这些费用是不是都需要陪,得看案件的审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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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5 14:23:32 |只看该作者
不参社保又不买商业保险才是风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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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8 17:09:59 |只看该作者
由哪个赔偿取决于王某向哪个进行追诉,但无论王某向哪方追诉对方都有义务对王某的损失进行赔偿.王某既可以根据侵权之诉选择起诉肇事方,也可根据雇佣关系起诉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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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9 09:22:58 |只看该作者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6 p0 v9 G2 }; \4 d- y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X, ~& r* q# t: @0 {% q 王某是在上班的途中遭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者造成的车祸,法院判雇主承担责任,可以。但雇主也可向造事者追偿。/ i! ^9 `: [$ e) w& b! Q4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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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shorehr  厉害,学习中~~  发表于 2011-3-22 23:13  回复
markkk2010  赞!  发表于 2011-8-3 20: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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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9 09:25:21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楼 HR剑客 的帖子  ], M. S) {0 }$ F; S, l5 z$ e( ~

9 }9 R; }, \3 W) o" g9 |本案不属于工伤范围内吧?雇主与雇员双方是雇佣关系
! j* F4 p1 i% ~( O* L%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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