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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关于无故离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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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12:41: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有个员工提交辞职报告当天,没打任何招呼就不来了,因为找到其他工作了去上班了,于是公司采取的措施是算他旷工15天后辞退,中间发过2次上班通知单,内容大致是由于你X日--X日无故未到岗,截止目前为止你已旷工X天,现在满15天了,我想发个函给员工,内容大致如下:      XX你好,因你X日--X日无故旷工15天,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开除,你3月份的工资为2000(半个月)-8275(旷工15天)=-6275,请与2011年4月X日来我司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将保留继续追究的权利!
  N% n  P7 E+ n( K4 ^! u" }- V+ f1 p
5 y! ?4 V, c, g1 m( R/ y) r( f4 I     这样操作可以吗?盼高手回复!
9 n# U! ~" L0 p3 s* l' U$ J

点评

Mark.Yao  计算的3月份工资,不知道如何算出来的。怎么也不应该-6275呀!  发表于 2011-3-30 13: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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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3-30 12:52:19 |只看该作者
“你3月份的工资为2000(半个月)-8275(旷工15天)=-6275,”
: C) p! A7 P; D+ D6 T8 O8 S! @" Y个人建议这一段不要写了。

点评

damone  4000一个月,15天给2000的工资,旷工15天的计算方式是4000/21.75*15*3=8275元  发表于 2011-3-30 19:28  回复
damone  4000一个月,15天给2000的工资,旷工15天的计算方式是4000/21.75*15*3=8275元  发表于 2011-3-30 19:29  回复
damone  4000一个月,15天给2000的工资,旷工15天的计算方式是4000/21.75*15*3=8275元  发表于 2011-3-30 19: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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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12:53:02 |只看该作者
罚款不可以那么高的,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工资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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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13:15:51 |只看该作者
公司应该可以索赔,员工应该有30天的通知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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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13:24:25 |只看该作者
嘿嘿,前几天看到的书籍上是这样说的,很有道理,摘录如下:5 T, s. ~! A) l5 j# N* {9 q
不辞而别的员工的处理办法。4 {8 p* B2 [% C& F0 H" L5 ]/ H
4 [" t$ T# x* A
不辞而别指的是:今天提出辞职,明天就不来上班了,不管公司同意与否。
  P5 k5 M; w- J4 B2 T
0 u$ E; ^- o! _8 R1 v1、对不辞而别员工处理不当,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 S0 p; s0 a! T2 R) ^' k, J
& B/ R. T! {1 J% j1 d/ Q
第一、发生交通事故可能被认定为工伤;8 m( L6 ]7 x3 i# E( C! f/ L
6 B* ], x( l+ f' ^7 ]! s) w3 _
第二、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没有解除,一旦发生劳动者死亡或者失踪,家属将向公司索赔2 M3 N, c. E0 C9 r. H$ G
0 L1 P0 X, O* L9 W* ~2 ?. F
第三、关系没有解除,劳动者可能会向公司主张其他权益。
, u5 Q  b; m5 n, H3 c, }
! x% |: u* A3 i& ?1 L/ N2、员工不辞而别,公司如何通过合法程序解聘( t/ v! {# G( I8 M% w" Y- E
% [' c, l8 Z( f4 D/ F) N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对旷工员工的解聘规定了明确性程序要求,虽然此文件所依据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现在已经废止,导致此文件是否继续适用存在疑问,但从保护员工权益及程序设置合理性角度来看,此文件规定具有继续适用的可能性。因此,除非今后有明确法律规定废止了此文件,否则为了降低法律奉献,适用此文件规定的程序处理不辞而别的员工的解聘问题是比较稳妥的。1 Y$ C$ g. T: e: w( }8 S5 M5 {

8 @( E; x! }  F( f对于不辞而别员工的解聘,应当履行如下程序:2 {% x. N2 b) s# L. U" {8 T

  t  L* A9 q" }第一、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
: h& D* W# s! @" o: L7 x" E! h" A# b: Y* S) i3 X2 S6 o
第二、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 t+ O- X" Q+ x3 G  b6 ]8 E$ I/ \' \0 N* W. v
第三、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以上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6 \8 @9 o0 H7 L/ ?/ o6 ^. P) c  p; @* g

2 {* h4 W/ u* Y9 y# @* a第四、无论以上何种方式送达,送达成功后,公司均可以上述方式发出书面解聘决定。
* J7 p9 C6 n9 r$ A; O$ j# g. o
2 o. F" p/ c2 F& f7 E第五、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办理的一些事项,如工资及费用结算、工作交接、档案及社保转移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用人规章制度办理
* z% U" \& _7 Z. H9 d! l,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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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13:50:50 |只看该作者
这种情况目前是不少的,企业很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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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14:03:20 |只看该作者
旷工解除可以,倒扣倒罚工资违法。EMS解除通知到联系地址,保留回执,要求回来办理离职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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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14:13:22 |只看该作者
法律上规定的对企业来说太麻烦了,是不是员工提出辞职申请就可以认定他辞职,办理辞职手续是他应尽的义务,如果有什么遗留问题可以追究.如果没有什么遗留问题,就默认他辞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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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15:09:05 |只看该作者
我们有时候一天就不辞而别100多人,真的没有办法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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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人都联系不到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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