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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茅齋,野花開,陋巷箪瓢亦乐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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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0 X6 c( t2 X" T$ M7 T- f. S1 l; O
五、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B' Q! k, ]/ w6 K5 F9 |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4 G& E# u9 Q, e0 u% T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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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楼主描述的情况,该三个月有超过36小时的情况,原则上来讲是有违法现象。- `4 G: }: Z5 c N
不过,由于申请了年度综合工时,个别月份的加班时间有超时现象,劳动保障部门也不会去很严格的用36小时去卡企业的加班时间。
8 v* i/ R9 {! M既然楼主提到了该三个月旺季,建议,将其中个别月份超过36小时的部分采用调休的形式在其余月份让员工调休。这样,既可以保证员工加班时间不超36小时,也可以保证员工能够在淡季充分休息,使得在整个年度(综合工时周期)内的总工时与标准工时相当。
: z, y6 s" O2 j9 q) i+ \1 c另外,有一点需要注意,原则上,综合工时员工周六、周日上班,工资无需×200%,仅需计算每月超标准工时(20.83×8=166.64)部分的,×150%计算加班费。但是如果有法定节假日,当日工资还是需要按照300%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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