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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退休返聘人员的年休假问题-知识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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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7 08:34: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享受基本退休养老待遇是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定条件,劳动者从而进入社会保障体系,不再受劳动法的调整。至于退休返聘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服务合同,受民法调整。但考虑到返聘人员与普通职工实际上仍然在同一个环境里工作,以上海为代表的一些地方将这类服务关系归入特殊劳动关系,并且在最低工资、劳动保护和工作时间等方面依然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除此之外,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不再对退休返聘人员适用。法定带薪年休假属于劳动法中的福利待遇,所以依照上述规定,不适用退休返聘人员。
   但在实际生活中,退休返聘人员与普通职工所从事的工作并无太大差别,如不让他们享受带薪年休假,虽不违反法律,但易引发员工反感情绪。建议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合同中约定一定天数带薪休假日,或在规章制度中为退休返聘人员设立带薪休假的制度。 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5-17 10:3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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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5-17 08:43:11 |只看该作者
既然是退休返聘,年休假、工资福利什么的就看双方怎么约定了,这种约定同样是建立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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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7 08:44:39 |只看该作者
有句话:最美不过夕阳红!, x, Q$ m4 |  r
从我个人立场出发,我很愿意这些退休人员,他们的余晖不容小视哦。哈哈。
6 F6 Y2 C. _& b( t) V+ o# ?至于返聘,那么对工作条件、工资待遇、休息休假等等都是在合作基础上谈好,写进返聘合同中的。人性化多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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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zingzing  支持!  发表于 2011-5-17 09:03  回复
请大家参与话题分享,感谢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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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7 08:57:18 |只看该作者
退休返聘人员的年休假问题,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应写进返聘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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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7 10:38:52 |只看该作者
退休返聘属于一种雇佣关系,应该在雇佣关系成立之前,签订一个雇佣协议,协议里头写明福利,待遇,年休假天数,权责,义务等等,省得以后闹矛盾,扯官司的时候没个证据,嘿嘿
路是自己选的,选定了就要一直走下去,没有后悔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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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7 10:39:28 |只看该作者
支持楼主的建议,同意楼上几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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