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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作为一种保障咱们劳动者权益的险种,企业是肯定要为劳动者买的。其实另一方面,企业出于自身的一个利益,给员工买工伤保险肯定要好过没有为员工买工伤保险。那如果员工发生工伤,在一定时间内没有进行工伤认定,会怎样呢?来看看一个工伤认定未在30天内提出的案例。
$ h0 {3 s( b0 b4 ]0 D: F 小王在寿光市一家大型机械公司从事锻压工作,2009年5月21日,在锻压汽车零件时被机床致伤,造成左前臂骨折。事故发生后,小王住院治疗21天,自己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13000元。2009年7月1日,小王自己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后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10级伤残。此后,小王因解除合同,享受工伤待遇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遂向寿光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要求机械公司支付工伤医疗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5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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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J& v& y3 Y m7 y* Z3 G 庭审中,机械公司同意给付小王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认为小王属于工伤参保职工,医疗费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拒绝支付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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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o( j# J) n' K1 L1 |$ O9 b 仲裁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小王发生工伤事故后,机械公司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30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故而,小王在此期间内为治疗工伤垫付的医疗费理应由机械公司自己承担。' j6 O5 A6 @7 }2 T9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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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仲裁院支持了小王的全部仲裁请求,裁决由机械公司支付小王工伤医疗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52000元。& I. C( a. p+ B: o' i9 f6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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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保法就要实施了,原来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将会面临巨额的罚款,如果你的企业可能会面临这个问题,如何渡过这个关呢?首先,按企业属地管理的原则,到纳税地(非纳税单位按单位地址区域)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其次,可以试试与人力资源公司合作补交社保,因为对于中小企业及办事机构来说,社保账户的开设及社保的缴纳是十分繁琐耗时的工作,因为社保政策的频繁变更(比例的不定期调整、每年基数的申报)、社保缴纳流程的复杂琐碎(就业中心办理招用工备案、社保局办理人员名单的申报、地税局每月申报需缴纳的社保费),很容易出现漏缴、多缴或者无法缴纳的状况,造成人事专员大量精力的耗费,甚至会产生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和纠纷,建议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试试,也欢迎来电与我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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