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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带薪年休假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令514号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年休假15天。 8 {* H8 {, Z& y! F Q
2、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记为累计工作时间。 本条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是指在部队入伍的军龄、国家安排的下乡知青在农村的时间、在职研究生和博士生,也就是参军、下乡、学习的时间也应作为工作时间计算。 [例1]:劳动者A,2009年5月10参加工作入职B公司,2010年4月5日离职,4月6日入职C公司至今。A应从2010年5月10日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
) w, a2 w/ B. I; R% E f, e3、 临界处带薪年休假天数的计算 如[例1],A当年度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其实不应该为5天,而是应该参照职工新进单位年休假折算公式计算。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满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当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同样,离职时,离职单位也可以参照以上公式计算劳动者在单位应当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 这里,有一点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折算公式计算结果不满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会造成绝大部分跳槽的劳动者当年度实际享受的带薪年休假会少于应当享受的法定天数,那是因为两头的零头都被抹掉的原因。 如例1中所示,当年度在C公司能够享受到的年休假应为:236/365*5=3.23→3天。 8 H: i4 u" y) }
4、带薪年休假的工资待遇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按照上述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确保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相同的工资收入。 这也是为什么年休假称为带薪年休假的道理。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同时规定: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部分略)……… 单位确因工作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 `) n1 \0 n4 q. ?$ H4 I3 ^有一种情况也是需要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共同注意的是,当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享受年休假,但是因为劳动者本人的原因未能如期使用年休假的,应视作为劳动者放弃,无法享受到300%年休假工资报酬。
+ k$ N4 `& a4 \. Z7 F" C* V在操作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的过程中,笔者发现有很多企业直接按照劳动者标准工资/21.75的形式进行计算,这个其实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也是很多HR从业人员容易忽视的。很大的可能是因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最后一款的规定误导了很多HR从业人员,所以人保部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处以月计薪天数(21.75)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费后的月平均工资。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 k: b5 Y. ?! k7 ^6 u1 V" B5 j另外,有一点需要说明,300%其中已经包含了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部分。具体核算的时候,再多给200%的工资就可以了。带薪年休假的300%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和法定假日的300%工资含义不同。
; b% p* h8 Y* `" D* K' R1 q% v3 j5、符合累计工作时间的条件,但为什么还是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 符合了累计工作时间的条件,是否一定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呢?答案是否定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有一种情况,当员工出现了上述第四条(二)(三)(四)(五)的状况,应该不能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但是,员工已经享受完了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则员工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带薪年休假。这个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也有详细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9 l j6 J9 e* T& j% m6、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统筹安排职工的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当然本条中所描述的所谓“考虑职工本人意愿”是否一定要职工本人同意,众说纷纭,目前可能也是一个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建议用人单位以双方协商一致为佳。
以上。 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6-16 22:1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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