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日看了10多个行业的员工手册,其中有几个公司对于旷工的界定和惩戒上有类似的地方: 一、旷工的界定: 1.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到公司上班; 2.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请假证明; 3.工作调派中,在规定的时间未到岗; 4.被公安部门拘留,或因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休息; 5.事先未履行请假手续; 6.事后续假理由或续假手续不齐全; 7.事后补假手续不齐全或补假理由未得到同意; 8.请“霸王假”(即不及时履行请假手续,而事后补假); 9.超过30分钟不足3.5小时未打卡按旷工半天计算; 10. 超过3.5小时不足8小时未打卡按旷工一天计算; 11.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到公司上班; 12. 连续旷工三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满10(含)个工作日; 13.其他等同于旷工的行为。
二、旷工的惩戒: 1.超过30分钟不足3.5小时按旷工半天计算,旷工半天无工资且扣1天工资; 2. 超过3.5小时不足8小时按旷工一天计算,旷工1天无工资且扣2天工资; 3.当月旷工累计时间在3(含)个工作日以下,旷工期内无工资且扣6天工资; 4.当月旷工累计时间在3(不含)工作日以上,扣半个月工资; 5.连续旷工3(含)个工作日,视为自愿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自动离职处理,并视为自动放弃自己的工资福利待遇,产生损失的,将追究其责任; 6.自然年度内累计旷工时间满10(含)个工作日,解除劳动合同,按严重违纪做辞退处理。
对于旷工的界定和惩戒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对职工的开除、除名、辞退、罚款的规定,就失去了法律依据;再者,对于旷工究竟多少天可以辞退,找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解释,都没有提及到有时间长短的限制。我在想,法律把这个的处理权交给了企业,那么在企业管理中遇到这类情况时,应该通过企业规章制度予以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如果公司制度已经公示,则为生效制度;如果认为制度不合理,可通过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向公司提出修改意见。
可是,看到以上这个公司对旷工的界定和惩戒上,个人又感觉到以下问题: 第一、制度细化不准确。比如:超过30分钟不足3.5小时未打卡按旷工半天计算,那么,作为员工来讲,30分钟不打卡则不算旷工,3.4小时内不打卡则也是不算旷工,则干脆每天就在3.4小时之内不打卡,因为只有达到3.5小时才是旷工没有工资和扣1天的工资。 第二、惩戒涉嫌一事两罚。对当月的旷工行为已经给予了相应的处理,可是在自然年度内还需要进行累计,达到相关时间规定,则辞退。 第三、对因为连续旷工三天或者累计旷工多少天这一个行为,就做出辞退处理,是否片面或者武断了一点?看一个人是否在其岗位上做的如何,是否符合公司用人须要,准时上下班只是其中的一个条件而已。 各位,您们公司对旷工的处理是如何的呢?拿出来晒晒哦。 本帖最后由 常诚 于 2011-6-18 23:1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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