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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名为非终局裁决,实为终局裁决”的案件法院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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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4 18:09: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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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非终局裁决,实为终局裁决”的案件法院如何处理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  王肇文律师
案例:某员工入职某一家用人单位,员工月工资为4000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超过半年后,单位无理由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该员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单位赔偿一个月的工资4000元,作为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要求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4000元,但是该裁决书写明“该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任何一方在收到本裁决后均可以提出起诉”,用人单位依法提起诉讼,那么一审、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呢?
处理结果: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裁决书不服后,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判决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4000元的赔偿。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没有对本案件作出实体处理,而是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1)项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而本案件争议金额是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没有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所以应按照终局裁决来处理,对于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是无权提出诉讼的,一审法院作出驳回用人单位起诉的裁定,用人单位不服本裁定,继续上诉,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观点,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裁定。
律师分析:
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主要考虑这几个方面:
1、在本案件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有错误,一审法院没有知错犯错,而是及时纠正错误,是完全正确的。本案件本身并不复杂,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既然单位没有支付,劳动者当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劳动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也是正确的,要求单位向劳动者支付4000元作为经济补偿金,但是对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还是非终局裁决,没有作出正确的认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在仲裁阶段一个重要的改变就是增加了“终局裁决”,对于部分符合法律条件的争议规定为终局裁决,该终局裁决是限制用人单位提出诉讼,对劳动者并没有限制,如劳动者认为裁决不服,仍可以提出起诉,从而达到既可以快速了断案件又可以保护劳动者权利的目的。争议金额是4000元的经济补偿金,按照规定,因其没有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个月(如广州市现在月最低工资是1300元,12个月最低工资就是15600元),4000元远远没有超过该限度,所以应按照终局裁决来处理,但是因劳动仲机构理解法律错误,而作出非终局裁决,如单位不服仲裁裁决起诉,作为法院本身就有义务和责任,及时审查事实和纠正错误,所以一审法院认定该案件属于终局裁决,不是属于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是无权提出诉讼的,法院的做法是完全正确的。
2、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之所以裁定驳回用人单位的请求时认为,用人单位是否有诉权,不能仅仅按照劳动仲裁的个别裁决来确定,而是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等一般规范来确定,也是有道理的。本案中劳动仲裁裁决是一个个别的裁决,不能代表法律、司法解释,法院去判断劳动仲裁裁决是错误还是正确,应依据法律来作为依据,既然劳动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就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件的依据,而是按照法律来作出裁决。
3、如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机构才解决为终局裁决的,如认为不服,正确的做法是申请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该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如“适用法律错误”等原因的,可以自受到仲裁裁决书之日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所以本案件,用人单位的正确法律途径应该在收到本裁决后30日内向中级法院提出撤销该裁决的申请,以便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广东律协劳动法律委员会秘书长 劳动法律师 劳动法培训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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