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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与两单位都有劳动关系被辞退后能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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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7 16:10: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今年54岁的老陈曾是一家建设工程公司的工程师,2008年12月,他离开这家公司,但未办理辞职手续。2009年6月,老陈来到另一家建筑公司任技术顾问,虽然他多次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一直推托。2010年1月,建筑公司辞退了他。
    于是,老陈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但被驳回,后老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建筑公司给付他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并给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建筑公司则认为,老陈的劳动关系在建设工程公司,他在本公司担任顾问期间,不具备员工身份。
    请大家讨论:1、劳动仲裁为什么要驳回老陈的申请?
     2、像老陈这种情况,法院是否会支持他的要求?
     3、双重劳动关系下的员工权益是否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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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7 17:25:27 |只看该作者
老陈与建筑公司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那么建筑公司没有和他签立劳动合同就是违法的,就应该给予经济补偿。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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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7 17:33:53 |只看该作者
别的没看见,只看见34岁,叫“老陈”,不知不觉,我很郁闷,我是“老老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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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竹  是54,不是34!  发表于 2011-6-28 08:19  回复
即便是在最开朗的日子里,也是光明、现实与黑暗的三位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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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7 18:58:35 |只看该作者
已退休人员聘为顾问是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该签聘任协议或者合同,与劳动合同还是有区别的。
& N5 d' m1 ]3 H6 ?老陈虽然在原单位未办理劳动合同,但是已经过去很长时间了,已经跟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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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7 19:19:01 |只看该作者
同意楼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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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7 19:58:22 |只看该作者
      我国的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因此个人认为老陈是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为由申请仲裁没有问题,关键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举证责任在老陈。
. ~. Q# K. \# S# u2 l6 i& t     单从案例叙述来看,如果我看清楚了,老陈今年54岁,不知道如何得出他属于退休返聘性质
/ y  s: A% p8 F,如果不属于退休性质,我认为老陈是否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可能并不能作为判断他与现单位关系性质的依据。" B( A, N+ h$ o3 o  V
    因此个人认为,关键老陈是否能提供他与现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如果能提供,应该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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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7 20:13:25 |只看该作者
         1、劳动仲裁为什么要驳回老陈的申请?8 {1 B" s, o7 Y7 `& j6 n
因为双重劳动关系吧3 H0 p2 g! `0 E$ v3 s$ z+ Q
     2、像老陈这种情况,法院是否会支持他的要求?
& A$ f1 s- r+ g1 v2 E$ W个人认为不会  B- k& J$ V3 Z9 O: Q; O: d. H
     3、双重劳动关系下的员工权益是否受法律保护吗?6 \. w8 C6 x- f+ g
个人理解,法律应该更倾向保护第二个单位。
- G4 X% F/ b  q" |  T# j: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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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7 21:24:34 |只看该作者
1、劳动仲裁为什么要驳回老陈的申请?! r7 Q+ ~. h* A3 t9 ]+ o+ M
4 V6 [; c8 v, p+ r0 B% a" d
首先老陈54岁,未达到法律规定的60岁退休年龄。不属于返聘退休人员这一种情况。4 v9 ^3 L( g4 U+ w* T0 r3 f
老陈的申请被驳回,我认为是因为他找不到与第二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证明的证据。因为他与第一家签订了劳动关系,未办理辞职手续,如果第一家公司没有给老陈发离职催办信,那么法律上还是认为存在劳动关系的。0 p' c: N+ x7 K# w2 f# |/ i) H
! A' i: ]9 A: x
     2、像老陈这种情况,法院是否会支持他的要求?
" k: J7 a& ]/ i- N! t7 F只要老陈能够拿出证据证明与第二家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那么他有权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辞退的经济补偿金
, |! o$ F. m; B! v     3、双重劳动关系下的员工权益是否受法律保护吗?
/ X. E; z- Q% {6 i4 w: Y这个案例我看不出为什么会被认定为双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上有一条规定,劳动者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光要赔偿给企业造成的损失,相关企业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 {& E6 g* i$ |; {3 w  N;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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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ed 中人网电话实名  HR9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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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8 23:18:35 |只看该作者
1、被驳回,个人觉得是老陈找不到能够证明与第二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比如文中说的劳动合同。还有种可能是,仲裁机构认为老陈与第一家公司还存在着劳动关系,而第一家公司并未与老陈解除劳动关系。& g9 R+ B; [6 ?4 }) g
2、如果老陈能提供与第二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么法院会支持老陈的要求。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能获得支持。& t; \9 g2 u+ T
3、从文中可以看出老陈与第一家公司存在法定的劳动关系,于第二家公司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是双重劳动关系。法律根据情况,对双重劳动关系进行处理:
+ B, k2 C; h2 m3 S5 }  _9 a; x/ C: r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T$ U( p* G- x3 J0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q: t  `% t1 J4 F* A+ Z9 ]  [

+ y: |7 Z2 l6 K受《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双重劳动关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k- l& q/ F5 z$ J8 z6 O
(1)非全日制用工;
1 d. R# t: s$ f3 z(2)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否则用人单位可以强制解除劳动关系。
& a% d+ R# F" o! j+ t9 E: j/ M1 S# E, I; R4 }, S

& o- M' h& o5 }7 J1 V+ {; _+ N/ W% r
本帖最后由 haoed 于 2011-6-28 23:47 编辑 8 @0 d6 h! J( h% r

, q6 z. u* u( b- T. g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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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最应该防止的是人才的“逆淘汰”,优秀人才不断流失,平庸之辈赶也赶不走。所以主动离职的虽然有点“不忠”,但是很可能都是超出该岗位能力要求的优秀人才;长期呆下来的虽然“忠诚”,但是很可能是安于现状碌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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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一条
- r$ }6 F( `, \6 T+ U$ C" U. j; D: v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内退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按劳动关系处理:
$ C9 O9 g% i: U# @+ r    劳动者请求在新的用人单位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但劳动者请求新的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社会保险的,不予支持,8 V. v$ C. R% E: }  r, g( S
      
/ ]; i7 C/ n! _/ l5 t      因此,我认为双倍工资应支持,但经济补偿若无约定,可以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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