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1楼 紫若轩 的帖子1 O6 K4 o7 c1 R6 |0 r/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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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7 x8 X% B8 u6 l5 c) G0 T2 h5 @楼主的这个问题,实际上是遇到医疗期时,如何处理劳动关系的问题。 有关医疗期的帖子,本论坛只有4个,只有一个帖子对问题有帮助: 医疗期内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办法
根据楼主所描述的问题来看,有一个疑惑:前面说到“2011年6月入职”,后面又说到“2011年6月,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是签订一个的劳动合同么?我相信是笔误,应该是2010年6月入职,2011年6月合同到期,对吧? 若是这样的话,那么,楼主则可以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来处理: 1、确定其治疗白血病的医疗期究竟是多长,可以依据该规定的第三条来对照; 2、根据《劳动法》第29条第1项规定,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以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规定,来计算医疗期内的累计病休时间是多久。 4、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申请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若是“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若经过鉴定不属于一至四级的,则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5、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八条规定:“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若是该员工尚未痊愈,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话,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即使是该员工医疗期已满,也就是累计病休时间已满,解除劳动关系,也需要支付服务期限的补偿金。 - h, I$ ]- m! A+ l) {" M" G
【法规连接】: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2 J+ m1 f! e K6 I8 r由于未亲自处理过医疗期,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本帖最后由 常诚 于 2011-7-4 20:08 编辑 _0 s8 c3 \0 }) L. |3 r9 z0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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