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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夏季,“高温劳动权益保障”都会成为一个热门话题,而作为代表的高温津贴的发放更会牵动众多职工的心。本月初,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从今年6月1日至9月30日,执行新的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由过去的“每天不低于10元”改为“每月200元”。 上海高温费新规:三变三不变 特约撰稿+ C& r9 p& y) z( W0 K
周斌 变化一:适用范围有所扩大 【案例】+ I% O) y1 o4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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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岁的小张从东北到上海打工,在街边一家自行车修理铺跟着老魏学手艺。老魏是个个体户,生意做久了回头客倒也不少,但是自己岁数大了,一般的活就让小张来干。盛夏季节,小张在马路边上修车,头顶骄阳、挥汗如雨。有次一位顾客看到小张很辛苦,半开玩笑地对老魏说:“小师傅不容易,你可要多给些高温费啊!”老魏随口回了句:“什么高温费,我们又不是企业,没有那么多规矩!” 【说法】. }. m5 d" ]5 _$ e8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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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称用人单位。原本市执行的《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7)30号)的适用范围为企业,但是新规定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 《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以下称《通知》)明确:“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大学,民办医院、疗养院,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民办福利院等。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企业一样,都要执行高温费发放规定。 变化二:发放标准明显提高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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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7 J0 V3 `* h, F0 g' P6 M在今年的人代会上,就有代表呼吁“随着物价的飞涨,10元最低标准是不是也该涨一涨了。”负责招聘工作的人力资源顾问薛先生表示:“虽然我负责招聘,从企业的角度出发,是成本越低越好,但就个人观点来说,我觉得10元钱的补贴该涨一涨了。说得难听点,现在10元钱能干什么?我听新闻里说随着奶粉、糖等原料以及人工费用的大幅增加,60余款平价冷饮齐涨价,现在一元廉价冷饮‘濒临绝迹’,就连矿泉水也早已不是那个价了。既然是出于高温关怀的补贴,就应该跟物价水平一起调整。” 【说法】6 _* Y5 G; B# c- \( q
原来本市规定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时,企业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每天不低于10元的高温季节津贴。发高温津贴是企业对员工的一种关怀,但现在的形势是什么都在涨,这种关怀也应跟着一起“进步”。《通知》对于高温费发放标准作出调整:“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去年上海高温天气为30天,按每天最低10元计算,职工高温津贴最低只有300元,根据新标准,今年高温津贴发放4个月,每月200元,就是800元,所以新规定对于适用职工来说的确是个佳音。还需指出,《通知》规定的只是高温季节津贴最低标准。企业还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季节津贴制度,并通过民主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高温季节津贴发放标准。 变化三:发放办法发生改变 【案例】
+ u' p. H* s' S6 f3 X0 V王经理最近有些发愁,高温费标准提高了,许多原来不拿高温费的职工也关注这事了。公司财务部、供销部、人事部跑外勤的人,说自己的工作“一半在露天”,该不该发不发高温费?还有,请病事假职工的高温费如何发放? 【说法】
3 Y7 n) p& b/ B; W6 U1 _5 _ A& y! O原来高温费“有一天算一天”,操作上并不方便,对劳动者而言每天要看天气预报,对HR来说,还要天天做记录,今年起上海像北京、浙江、江苏等地一样以“包月”的形式计算就省事多了。但是对于认定享受高温费岗位的重要性也更加突出了。由于各地各企业各工作岗位的劳动条件更是千差万别,指望通过有关部门统一规定哪些职工应当领取高温费是不现实的,如对于跑外勤的人是否应拿高温费不能一概而论,应视实际工作状况和交通设备等因素作出合理判断。至于请假职工的高温费,原则上可以按照月平均工作日21.75天折算。 重要的是,企业应制订合理的高温费发放办法,并依法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职工代表的建议。高温费也是职工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通常是企业集体合同的必备条款。涉及高温费发放办法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只有企业和职工充分平等协商,才能把高温费发放新规落到实处,并且保证公平合理。 一不变:高温费不是“可发可不发” 【案例】
* b- E, g4 s, {5 K% r0 ]2007年夏天,年已65岁的王大伯在上海某物业公司做车棚管理工作,天天食宿在地下车库内。车库没有通风设备,一米深的半地下部分更是潮湿闷热。但他却未和其他员工一样享受到高温津贴待遇。经多次协商无果,王大伯最终诉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物业公司认为,王大伯是退休后从事工作,不适用劳动法。而法院认为,王大伯与物业公司属于特殊劳动关系,本案中所涉及的劳动保护均应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2008年12月,法院根据王大伯工作场所的特定环境和2007年夏季的气象报告,判决公司支付王大伯高温津贴。 【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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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F& a, J' ]8 X- D一些劳动者在向管理者提出发放高温津贴的请求时,往往得到的答复是:“工资我们是事先约定好的,高温津贴已经包含在内了,不必另外再支付。”其实这种说法是完全错误的。虽然企业已按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为职工支付了工资,但是工资所反映的只是一般劳动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和劳动数量与质量的差别,而高温津贴则是用于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 本市目前虽尚无像重庆等地对不执行高温津贴有行政处罚方面的规定,现有规定的立法层次也亟待提高,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目前本市规定的高温津贴,企业可发可不发。企业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夏季高温费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同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将加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措施,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二不变:高温费和清凉饮料不能二选一 【案例】
0 R. w& c( T* \7 r往年每到高温季节,H工厂就在车间里摆放自制的酸梅汤。当工人们梗起脖子大口享用饮料的时候,实实在在感受到来自企业的关怀。但从去年起按本市规定发放高温费后,就停止了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不久,工厂领导听到职工反映:“尽管我们现在所获的高温费,已大大超过昨天,但卡里的数字不会自动演变成一句贴心贴肺的问候,这可是一种非物质的欠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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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1 Z- Y5 d% ^( N! `$ d3 I
由于在高温环境下作业,人体大量出汗,造成体内水分和钾、钠等丢失,可引起水盐代谢紊乱,而只有通过供给足够的含盐饮料,才能补偿水和盐分的丢失。所以为高温作业的职工保证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历来是劳动保护必做的“功课”之一。《通知》重申,“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在炎热季节对高温作业工种的工人应供应含盐清凉饮料(含盐量为0.1%-0.2%),饮料水温不宜高于15℃。同时,各企业特别是从事高温作业和户外作业的行业,要制定合理的作息制度,当气温达到35℃及以上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缩短工作时间。当气温达到38℃及以上时,除涉及国计民生、城市运行安全和人民基本生活等重要行业外,工作环境不能满足极端高温条件作业的企业,可视实际情况采取暂停工作和保证休息等措施。 三不变:高温费不可计入最低工资 【案例】0 u! `% y" |2 o( P
2010年4月,张某到某机械厂企业担任搬运工,约定工资为每月1200元,其中包括200元高温津贴。2个月以后,张某离职后与厂方交涉,要求企业补足其工资与最低工资的差额。该企业认为,张某每月领到的工资1200元已经高于1120元的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同意向张某补发工资。后张某向劳动保障机构投诉,经过有关部门的协调,机械厂向张某支付了其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 【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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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120元调整为12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9元调整为11元。上海市最低工资规定没有说最低工资由哪些项目构成,但是用反向列举法剔除了以下项目: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所以扣除了高温津贴等项目后,职工每月实际拿到手的钱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将高温津贴计入最低工资,实际上“暗扣”了劳动者法定的最低工资收入,这种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 x2 x8 r"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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