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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税务总局:年终奖计税方式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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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3 11:29: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核心提示: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根据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税率表作了修改,还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进行修订,以避免“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多发1元,个税多缴2万”的问题出现。新规将在今年9月1日实施。


      年终奖在个税法修订后不会“分段计税”,但计税方法也将调整。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定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不仅根据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税率表作了修改,还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进行修订,以避免“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多发1元,个税多缴2万”的问题出现。新规将在今年9月1日实施。

速算扣除数“惹的祸”
      今年年初曾报道《税前收入多一元税后所得差一截》,揭露年终奖越多税后的钱反而越少,甚至多发1元,个税却要多缴2万多元的情况(当时的计算还采用9级的旧标准)。比如陈女士去年获得的年终奖为24000元,扣除税收后,最后拿到手的钱为21625元;王女士去年的年终奖为25000元,比陈女士多1000元,扣除税收后,最后拿到手的钱只有21375元,比陈女士反而少250元。又如张总的年终奖为48万元,算出的应纳税额为118625元,最终税后收入为36.1375万元。李总的年终奖为48.0001万元,应纳税额为140625.3元,最终税后收入为33.9376万元,反而比张总少了2.1999万元。
      国税总局认为,这个计算结果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基本原则,也打击了人民群众努力实现劳动致富的积极性。
       针对工资薪金,我国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为了方便计算,就转化用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简化算法,但这种方法却在年终奖的计算中出现问题。目前的年终奖个税计算方法是,先将年终奖除以12,以得出的商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规定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解释,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源实质是一个数学问题,问题出在税率表中的“速算扣除数”。由于速算扣除数是根据税率表计算出来的,不同的税率表可以计算出不同的速算扣除数,因此不同的速算扣除数是与其相对应的税率表配套使用的。当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其除以12的商数来确定税率时,实际上已经改变了税率表中的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此时速算扣除数就需要重新计算,而不能再沿用根据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表计算出来的速算扣除数。

年终奖有两种新算法
      为此,国税总局在《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中提供了两种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计税方法,并新增一个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税率表(含速算扣除数)。总体来说,全年一次性奖金要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一种方法为,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以其商数及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乘以12个月,即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
      另一种方法是,按照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表,直接计算应纳税额。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计算发现,采用上述新方法计税后,“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的情况消除。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月),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
《公告》明确相关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年终奖计税案例
(为方便对比,例中均采用新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并假设例中月收入均超过3500元)
例1.陈女士今年12月获得的年终奖为18000元,王女士年终奖为19000元。
若用旧方法计算:
陈女士:18000÷12=15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应纳税额=18000×3%-0=540元,税后所得17465元。王女士:19000÷12≈1583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105,应纳税额=19000×10%-105=1795元,税后所得17205元。
若用新方法1计算:
陈女士:18000÷12=15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应纳税额=(1500×3%-0)×12=540元,税后所得17465元。王女士:19000÷12≈1583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105,应纳税额=[(19000÷12)×10%-105]×12=640元,税后所得18360元。
改变计算方法后,年终奖越多,扣税越多,不过税后所得也越多。
例2.张总年终奖为66万元,李总年终奖为66.0001万元。
若用旧方法计算:


张总:660000÷12=550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2755,应纳税额=660000×30%-2755=195245元,税后所得464755元。李总:660001÷12≈55000.08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5%、5505,应纳税额=660001×35%-5505=225495.35元,税后所得434505.65元。
李总年终奖多1元,税后所得反而少3万多元。
若新方法2计算:
张总:660000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33060,应纳税额=660000×30%-33060=164940元,税后所得495060元。李总:660001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5%、66060,应纳税额=660001×35%-66060=164940.35元,税后所得495060.65元。
李总年终奖多发1元,税后所得也略多0.65元。
( 摘自广州日报(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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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8-13 11:40:51 |只看该作者
这个看到了!Q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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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3 11:47:01 |只看该作者
这还比较合理,谢谢了
年底忙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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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3 12:46:41 |只看该作者
这个好,留着我计算年终奖金的时候用,嘿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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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3 12:55:3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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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3 13:20:24 |只看该作者
年终奖 还没有想过呢?
不过计算方法还是要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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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计算合理多了,值得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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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0:53:5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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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3:34:23 |只看该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人伪造47号公告的声明
天地生人,有一人应有一人之业;
人生在世,生一日当尽一日之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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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3:35:08 |只看该作者
亲,烦请各位忽略此贴,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声明。
造成误解,敬请谅解。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人伪造47号公告的声明
近日有人盗用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并做解读。该文及解读内容在媒体刊登后,严重误导了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从未发过该文件及解读稿,此文件及解读稿系伪造。国家税务总局将依法行使追究伪造公文者法律责任的权力。
  特此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本帖最后由 中华天使 于 2011-8-15 13:37 编辑

天地生人,有一人应有一人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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