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登录 注册
首页 中人社区 中人博客
查看: 4177|回复: 15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原创] 关于代通知金问题

  [复制链接]

7

主题

5

听众

2879

积分

举人

Rank: 8Rank: 8

签到天数: 100 天

[LV.6]常住居民II

注册时间
2011-8-17
最后登录
2016-3-25
积分
2879
精华
0
主题
7
帖子
264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1-9-23 11:52: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文版权属小笨熊84所有
转载请注明:
中人网论坛-小笨熊84-(链接地址:http://community.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477418)
本帖最后由 小笨熊84 于 2011-9-23 11:53 编辑 . p& R* U) z% }2 H3 K
9 r, g% V8 {8 p& |! l8 h
  “代通知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一种方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S" F" a* w) }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 E; A$ d6 {5 N% V1 u& p' L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0 v5 b9 Y- ?7 ?" ^5 O/ Q  R# q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也是外企“炒人”经常用的N+1模式,1就是所谓的“代通知金”。但是除了四十条规定,其他条款并没有提到,在实际操作中,除了四十条的情况,比如一般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等等,这些情况未提前三十天通知,是否要支付“代通知金”呢?请各位专家高手解答。
8 {- J4 N+ z2 P( U0 d- ]0 a

273

主题

130

听众

20万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50Rank: 50Rank: 50Rank: 50Rank: 50

签到天数: 746 天

[LV.9]以坛为家II

注册时间
2010-9-6
最后登录
2022-8-3
积分
201155
精华
51
主题
273
帖子
6791

中人守护者 2012中人社区群英谱勋章 小天使勋章 春节活动勋章 最佳辩手 月度伯乐勋章 案例达人 原创先锋 精华大师 我考证 乐分享勋章 2011年人气版主勋章 妙笔生花勋章 校招达人勋章

沙发
发表于 2011-9-23 12:15:05 |只看该作者
不需要支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72

主题

75

听众

7万

积分

状元

人生の楽しみ

Rank: 32Rank: 32

签到天数: 769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注册时间
2011-6-1
最后登录
2023-2-17
积分
76028
精华
8
主题
472
帖子
7271

2012中人社区群英谱勋章 小天使勋章 最佳辩手 2011年全勤会员勋章 2011年人气会员勋章 晒图达人勋章 我要“脱光” 原创先锋

板凳
发表于 2011-9-23 12:39:00 |只看该作者
这要看,公司是如何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1)如果员工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时,单位是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要是未能提前,则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该条也是“代通知金”这一说法的正规出处。(2)如果员工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则单位提出解除,应当是提出解除的建议,在员工同意解除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合法解除,这实际属于协商解除的类型,根据《劳动合同法》,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协商解除是不需要提前通知的,所以也没有代通知金一说。(3)若员工既不存在四十条的情形,也不同意,单位仍要解除的,就属于违法了,不只是一个月工资的问题了。
已有 2 人评分威望 金钱 收起 理由
威哥1号 + 5 + 10 专业犀利
宠着小猪 + 15 赞一个!我不得不加分!~~

总评分: 威望 + 5  金钱 + 25   查看全部评分

我就是我,是颜色不一样的烟火.天空海阔,要做最坚强的泡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qd991    

102

主题

73

听众

5万

积分

状元

Rank: 32Rank: 32

签到天数: 837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注册时间
2006-10-4
最后登录
2017-7-5
积分
54987
精华
9
主题
102
帖子
3381

元旦勋章 2011年人气会员勋章

地板
发表于 2011-9-23 12:58:23 |只看该作者
糖糖说的非常好
做专业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6

主题

11

听众

1万

积分

会元

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

签到天数: 400 天

[LV.9]以坛为家II

注册时间
2011-2-25
最后登录
2019-7-12
积分
13992
精华
0
主题
16
帖子
1845
5
发表于 2011-9-23 12:58:28 |只看该作者
向糖糖学习。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5

听众

2879

积分

举人

Rank: 8Rank: 8

签到天数: 100 天

[LV.6]常住居民II

注册时间
2011-8-17
最后登录
2016-3-25
积分
2879
精华
0
主题
7
帖子
264
6
发表于 2011-9-23 13:13:56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嘿嘿,很多太正规的公司除了四十条的规定合法解除都有给的,据我了解北京是有文件规定要给的,解除没有提前三十天都要给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7

主题

9

听众

1万

积分

同进士出身

Rank: 22Rank: 22Rank: 22Rank: 22

签到天数: 384 天

[LV.9]以坛为家II

注册时间
2011-4-1
最后登录
2021-8-31
积分
15054
精华
2
主题
17
帖子
1338
7
发表于 2011-9-23 13:24:30 |只看该作者
恩,糖糖说的很好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5

听众

2879

积分

举人

Rank: 8Rank: 8

签到天数: 100 天

[LV.6]常住居民II

注册时间
2011-8-17
最后登录
2016-3-25
积分
2879
精华
0
主题
7
帖子
264
8
发表于 2011-9-23 13:28:19 |只看该作者 |楼主
糖糖说得不错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7

主题

15

听众

3万

积分

版主

自助者天助之,自弃者天弃之!

Rank: 30Rank: 30Rank: 30Rank: 30Rank: 30Rank: 30

签到天数: 279 天

[LV.8]以坛为家I

注册时间
2010-10-8
最后登录
2021-3-25
积分
39841
精华
6
主题
37
帖子
3031

2011年人气会员勋章 最佳辩手

9
发表于 2011-9-23 14:54:19 |只看该作者
参考糖糖的意见!
路是自己选的,选定了就要一直走下去,没有后悔一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3

主题

31

听众

3万

积分

榜眼

Rank: 29Rank: 29Rank: 29Rank: 29Rank: 29

签到天数: 326 天

[LV.8]以坛为家I

注册时间
2009-10-10
最后登录
2016-6-6
积分
34945
精华
0
主题
23
帖子
2453
10
发表于 2011-9-23 15:19:00 |只看该作者
不需要。
6 q* D( ^3 |- g& d4 V除非是有地方法规规定要,或者你们自己协商约定了给。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