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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帮忙人员”的“工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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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08:17: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好友所在A单位因用工短缺,车间主任于主任私自将张某(2000-2008年曾在A单工作,后与B在单位工作至今)叫回车间帮忙,期间发生“工伤”(工作中不慎烫伤眼睛),住院治疗15天。* Z, E2 D4 ]  i0 U/ O/ [
诚邀解疑:后续工作(医疗费报销、工伤申报等)怎么操作?依据是?
( E" }& C7 A: i7 @! N6 D+ U" ^2 `, N2 e2 k' M+ Y0 D( ^% i; Z

' l  U1 w# t+ Q%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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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差火  人身损害赔偿,走民事法律程序。  发表于 2011-11-8 09:34  回复
专注力——更高一层级的注意力!
精英学霸都具备超强专注力!!
欢迎关注V教授(山东沂水)、Earnil(美国)的 《超强专注力》汉版新品!!
爱未来,专注学习能力提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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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11-8 08:32:08 |只看该作者
1.既然是“私自”来帮忙的,那A单位估计也没给张某参保工伤保险, r  J; m: l6 ]4 L5 Z* Q
2.张某不是在B单位上班期间发生“工伤”,自然B单位也不会给张某申报工伤6 {4 }7 p3 e1 {2 U! `" H+ k
结论:只能是A单位为此事买单咯,于主任大概也会受点“教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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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进堂  非常感谢。  发表于 2011-11-9 08: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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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脱光”

板凳
发表于 2011-11-8 08:32:2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锡城风 于 2011-11-8 09:19 编辑
5 F1 r8 ~& O5 V  @+ v2 m$ D$ T/ D: R8 X+ |" o
十分感谢31号的扫盲。。本人对《工伤保险条例》中劳动关系理解太狭隘了。
: r0 S$ x- p2 t$ l本案例双方如果没有签订劳务协议,则属于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下的工伤处理。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下,劳动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也应被认定为工伤,由于是在A单位发生工伤,而张某到A单位工作也非B单位指派,因此A单位应承担张某的工伤保险待遇。3 b% ?( v6 S' P7 K  D# [
如果张某与A单位签订有劳务协议,则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向A单位追讨民事赔偿责任。7 _3 M2 g( J- E; A9 t+ J% l0 _*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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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号  法律也并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  发表于 2011-11-8 08:52  回复
孙进堂  非常感谢。  发表于 2011-11-9 08:11  回复
从现在开始,每天学习多一点,努力多一点,阳光多一点,行动多一点;从今天开始,每天瞎想少一点,废话少一点,空闲少一点,惰性少一点:朝着既定目标,前进~~~相信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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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08:40:32 |只看该作者
责任在A单位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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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进堂  谢谢  发表于 2011-11-9 08: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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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08:41:18 |只看该作者
去mark那扫扫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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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进堂  谢谢  发表于 2011-11-9 08:12  回复
tonight,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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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人气会员勋章 最佳辩手 中人守护者 我要“脱光” 原创先锋 精华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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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08:57:2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一叶碧云 于 2011-11-8 09:01 编辑 / C+ w+ D8 E6 O" {; ]0 x

# t$ U! b" [1 \3 {/ a/ [这个属于“一女二嫁”引发的工伤。按照规定,一女二嫁的,工伤在哪个用工单位发生,就由哪个单位负责!这个应该由A单位负责!" @. i9 o1 r5 P9 o

1 E& L+ h& n1 [' c8 @- [" U但是如果双方约定是劳务关系!则按民事赔偿程序处理……) \7 h: T' K6 t
1 H2 c& J, q$ x2 F# e
后续处理:看伤情轻重,有否后遗症
. L! c1 @$ q3 d* {1、如果伤情不重,一般一次性报销医药费并给予的一定的经济赔偿就结了。
" e& d2 O3 @5 ~4 k: a+ v8 ~& m2、如果伤情较重,可能产生后遗症,最好进行工伤鉴定,根据伤残等级程度确定赔偿标准……
0 V+ l8 u& s" I& L8 M0 z#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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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进堂  非常感谢。  发表于 2011-11-9 08:11  回复
信任、责任、重任、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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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09:05:43 |只看该作者
是否属于工伤,关键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个人认为,第一法律并未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并不能从受伤员工已经与B单位存在劳动而推出与A单位不是劳动关系。第二,依据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双方主体资格符合;该受伤员工也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他从事的是有偿劳动,具体工作和其他员工也没有特殊之处,而非仅仅是在一个短的时期内去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的话,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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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进堂  非常感谢。  发表于 2011-11-9 08: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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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13:18:0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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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4 15:33:34 |只看该作者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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